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國家賠償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jù)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本法?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jù)2015年國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
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
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蕡?zhí)行。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chǎn)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的,返還財產(chǎn)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解除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chǎn)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chǎn)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的,賠償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chǎn)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shù)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xù),到判決生效后,執(zhí)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shù)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shù)脑敿毺鞌?shù)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zhí)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tài),此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shù)脑敿毺鞌?shù)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zhí)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shù)闹饕M成部分。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了行政賠償?shù)姆秶?/p>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國家賠償法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jīng)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刑事賠償?shù)姆秶?/p>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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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6.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shù)模r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了哪幾種賠償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為補充,即除特別情形以外,絕大部分的賠償應通過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只有在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為適當時,才可以選擇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的方式。除金錢賠償、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幾種方式外,我國國家賠償法還規(guī)定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1.國家確立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后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賠償”。采用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當?shù)某浞值馁r償,避免由于方式單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從數(shù)量、質量、程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濟。2.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充分考慮了效率要求。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在國家賠償中,采取金錢賠償方式,簡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濟,免去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
一、金錢賠償
所謂金錢賠償,即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無論是對財產(chǎn)損失,還是對精神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都可以采用金錢賠償形式。
國家賠償法把金錢賠償規(guī)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1)金錢賠償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于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chǎn)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yōu)勢。(2)金錢賠償便于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于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1.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來說,對人身造成的損害是難以用金錢來直接賠償?shù)?,因為人身權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損害已經(jīng)發(fā)生的情況下,除了對仍在繼續(xù)的損害停止侵害外,尚沒有比金錢賠償更為適合的賠償方式。這是因為一旦發(fā)生人身損害,特別是勞動能力的部分或全部喪失時,原本可以得到的收人可能減少或者喪失,法定扶養(yǎng)義務無法履行;同時還要為消除病痛或恢復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費用等。受害人遭受的這一系列的財產(chǎn)損失,只能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質利益的載體,還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載體,金錢補償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從這些意義上來說,人身損害適用金錢賠償?shù)姆绞绞沁m合的。2.財產(chǎn)損害的金錢賠償。任何財產(chǎn)都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額,然后再給予相應的賠償。例如某企業(yè)的一批進口原材料被行政機關違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間.該原材料發(fā)生變質,在計算損失時,可以按國家規(guī)定的價值折算成金額,由國家給予賠償。財產(chǎn)損失的幾種形式,如物的滅失、盈利之喪失等都可能通過金錢進行賠償。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則適用其他賠償方式。
簡述國家賠償制度在適用范圍上的分類國家賠償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力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我國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第2條規(guī)定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一、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shù)闹饕M成部分。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shù)姆秶?/p>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jīng)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刑事賠償?shù)姆秶?/p>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6)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shù)?,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chǎn)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shù)挠嬎銟藴嗜缦拢?/p>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權
編輯
造成損害的處理規(guī)定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chǎn)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chǎn);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解除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chǎn)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的,賠償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chǎn)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shù)馁M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shù)臅r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guī)定了涉外國家賠償?shù)脑瓌t:"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shù)?,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shù)臋嗬挥璞Wo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guī)定既體現(xiàn)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什么?一、我國 國家賠償 制度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什么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采用的歸責原則主要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奔匆月殑者`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 意味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并不違法,不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公民造成論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了實際損害,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體來說,修改后的《 國家賠償法 》在歸責原則方面的重大變化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1)總則部分取消了違法歸責原則在《國家賠償法》中的指導地位,而同時未明確規(guī)定其他歸責原則作為替代,這表明我國國家賠償最終采用了多元歸責原則體系。具體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內(nèi)容由“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毙薷臑椤皣覚C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 法規(guī)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薄?(2) 刑事賠償 部分“錯誤 逮捕 ”修改為無罪 羈押 賠償,即只要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無罪,即給予賠償,并不嚴格要求原來的逮捕違法,這進一步表明刑事賠償中結果歸責原則的確立。具體為,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修改為現(xiàn)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jù)上述修改內(nèi)容,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同時采用了結果歸責原則和違法歸責原則兩種體系,既加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又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guī)范執(zhí)法的功能。就各歸責原則的具體適用來說:《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shù)谑邨l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一項適用的是違法歸責原則;《國家賠償法》刑事賠償?shù)谑邨l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適用的是結果歸責原則。 綜上所述,我們國家對國家過錯導致當事人人身受到損害的案件是非常重視的,所以在此類案件中需要將違法的機關一并調查出來后要求其承擔責任的,而最終的追究責任的原則就是具體做出違法行為和決定的機關來承擔最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