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后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其家屬向ofo小黃車公司索賠760余萬元。
靜安法院認為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被告ofo小黃車公司作為新型自行車租賃活動的經營者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應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我國相關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必須滿12周歲。在無人值守的線上技術交易模式下,ofo小黃車公司應該考慮到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模仿性強、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應對共享單車的解鎖方式盡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車鎖解鎖方式等方面,ofo小黃車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增加了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對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具有基礎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鎖共享單車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與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管有關。
回顧案情,2017年3月26日,11歲男孩小高與三位小伙伴未通過APP軟件掃碼獲取密碼,各自解鎖一輛ofo共享單車后上路騎行,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身亡。
事后,原告小高父母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ofo共享單車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小黃車公司)、肇事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其人民幣866萬余元,且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
2017年9月15日,該案在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過錯。第一,涉案自行車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對這一事實ofo小黃車公司予以承認。第二,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缺陷,因其密碼不變、容易破解;較難鎖牢,計費與上鎖無關,無法限制使用人將其鎖牢;且不打亂密碼的話一按就開。第三,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
ofo小黃車公司還認為,原告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因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原告在起訴中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為由,有意混淆、擴大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無關。
而對原告提出的高達7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ofo小黃車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區(qū),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明確的規(guī)定,上限為5萬元。原告代理律師則表示,上海地區(qū)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規(guī)定系1999年頒布,早已不適應現在的物價水平。
一審開庭后,經法院釋明,兩原告表示在該案中先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再另行起訴ofo小黃車公司。
2018年3月6日,靜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被告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5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原告已獲得相應賠付款。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2018年2月,兩原告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ofo小黃車公司另案起訴至靜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00萬元,共計760余萬元。
6月12日,靜安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上述判決。
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家屬索賠760萬,法院怎么判的?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時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了一輛ofo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發(fā)生碰撞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據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認為共享單車疏于管理,男孩父母起訴ofo
小高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于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后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了本次事故。
小高父母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后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王某的全部責任,兩原告撤回對王某的起訴)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賠付經濟損失共計860余萬元。
同時,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靜安法院考慮到涉案公司管理義務沒有盡到、增加了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但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他們提供的這項服務屬于新興行業(yè),服務和管理都還處在探索期,最終判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給小晨的父母6.7萬余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的訴請,小晨父母之前已經在交通事故賠付中獲得了,法院不再支持。
對于這個結果小晨的父母表示接受,同時也表示主要的目的不是為索賠,而是希望所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械鎖單車都能得到優(yōu)化,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出現。
河北4名少年同騎一輛電瓶車被撞身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相信一到暑假就有很多的年輕人想要騎電動車和自己的同齡人一起出去玩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但是很多年輕人家里根本就沒有足夠的電動車,所以只能夠讓很多少年同時騎在一個電動車上面,但是這么做的危險性是非常大的,很有可能電動車在行駛的過程當中會出現交通事故。河北4名少年同騎一輛電瓶車被撞身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
有很多網友在看到這樣一個新聞的時候,內心都覺得十分的震驚,而且也對這四個少年的死亡感到十分的惋惜。這四個少年都是年輕人還都是學生,在外出游玩的過程當中,不幸遇到了交通事故從而身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警察已經調查清楚了,是因為大貨車在行駛的過程當中沒有注意到自己的世界盲區(qū),所以就導致出現了這樣一個悲慘的交通事故。
很多人都不希望看到這樣一個事情的發(fā)生,但是貨車司機在這個時候也是非常無辜的,因為貨車的體型相對來說本身就會比較大,所以在行駛的過程當中難免會出現視覺盲區(qū)。在遇到這樣一種情況的時候,很多人都沒有辦法避免這樣一種情況的出現,所以只能夠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但是這幾個年輕人在這個時候也違背了交通規(guī)則,因為電動車在騎行的過程當中,只能讓兩個或者兩個以下的人乘坐在同一個電動車上,出現了兩個以上的人,就很有可能會違背交通規(guī)則。
在這里需要提醒大家,在騎電動車的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車輛行駛的安全,如果自己周圍有大貨車的話,那么我們一定不要和大貨車擠得太過于靠近,否則就很有可能會出現交通事故。家長們在面對孩子出去玩的時候,一定要讓孩子注意安全,一定不要違反交通規(guī)則。
女孩騎共享單車車禍身亡具體情況?共享單車就其實質是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一種新型的交通工具租憑業(yè)務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自行車租憑業(yè)務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近兩年各大城市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都有了共享單車騎共享單車死亡案 ,方便了很多人的出行。就在近日,在天津,一女孩騎共享單車逆行,卻與違反交通信號騎行ofo的相撞。女孩當場死亡。
今年 4 月,天津女孩小馬在河西區(qū)解放南路逆向騎行摩拜單車時,與違反交通信號騎行ofo的王某相撞。小馬倒地后又被后方客車碾壓,當場死亡。日前,死者父母將兩大共享單車運營商起訴至法院,要求兩家公司和王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 108 萬余元。
據悉,這是天津首起因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引發(fā)的,向共享單車運營商索賠的民事案件。二原告系女孩小馬的父母,小馬生前未婚。小馬騎自行車超越其右前方王某的車輛時,妨害了王某行駛。小馬的右側與王某左側接觸,致使小馬在騎著自行車的情況下向左側倒地。其身體與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規(guī)定駛入溫州道路口的一輛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的右側圍板外緣、下緣接觸。該大客車右側后輪碾壓了小馬的身體和其自行車后輪,造成小馬當場死亡。
2017年7月18日,二原告與大客車的所有人某公共交通公司達成結案協議,由該公司賠償了原告58萬元。7月24日,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馬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和大客車司機劉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涉案“mobike”自行車所有人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ofo”自行車所有人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二原告將王某和上述兩家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他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108萬余元。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給予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