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鑒定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精神病司法鑒定 的管理精神病司法鑒定 ,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精神病司法鑒定 ,保證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guī)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現(xiàn)代醫(yī)學手段和專業(yè)知識,對被鑒定人及其行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調查和分析,客觀 評價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況和行為能力的科學技術工作。 第三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tài),應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技術,科學地作出鑒定。 第四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以及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wèi)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組成國家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協(xié)調委員會,負責全國精神 疾病司法鑒定的協(xié)調工作。 國家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協(xié)調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 政區(qū)域內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由精神疾病 司法鑒定人 組成。 第六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委托或者申請; (二)從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醫(yī)院中隨機確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場所; (三)從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中隨機確定參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 (四)承辦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衛(wèi)生部門。 第三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yī)院 第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必須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yī)院中進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yī)院,可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申請開設"司法精神病專業(yè)"診療科目: (一)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yī)院或者設有精神科的三級綜合醫(yī)院; (二)設有司法 精神病鑒定 室、辦公室、檢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于3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醫(yī)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 (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yī)院,可以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yī)院: (一)符合《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專業(yè)"診療科目;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yī)院資格的醫(yī)院,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qū)、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 頒發(fā)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 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指定醫(y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yī)院)。 第十一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的任何單位不得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第四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 第十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組成的鑒定組進行。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 (一)取得國家高等醫(yī)學院校精神衛(wèi)生專業(yè)或者醫(yī)療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具有精神科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在精神病??漆t(yī)院或者綜合 醫(yī)院精神病科連續(xù)從事精神病臨床工作5年以上,在精神病??漆t(yī) 院或者綜合醫(yī)院精神科再連續(xù)參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醫(yī)師以上職務任職資格; (二)取得國家高等醫(yī)學院校精神衛(wèi)生專業(yè)或者醫(yī)療專業(yè)??茖W歷,具有精神科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在精神病專科醫(yī)院或者綜合醫(yī)院 精神病科連續(xù)從事精神病臨床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漆t(yī)院或 者綜合醫(yī)院精神科再連續(xù)參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并 取得精神科副主任醫(yī)師以上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資格申請人,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府批準后,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 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頒發(fā)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精神疾 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 》的有關規(guī)定; (二)在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yī)院或者三級綜合醫(yī)院的精神科任職; (三)醫(yī)德高尚,遵紀守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二)發(fā)生 醫(yī)療事故 未滿五年; (三)服刑期間; (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的權利: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的委托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作; (二)案件材料不充分時,要求鑒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三)向被鑒定人的工作單位和家屬以及有關 證人 精神病司法鑒定 了解情況; (四)根據(jù)案情和被鑒定人病情的需要,要求鑒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將被鑒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醫(yī)院住院檢查和鑒定。 第十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的職責: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的委托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二)由于某種原因暫不能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的,應及時向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說明; (三)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中做到科學、公正、嚴謹; (四)遵守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 (五)遵守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 (六)解答鑒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問題; (七)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的委托出庭作證; (八)根據(jù)辦案機關的要求或申請人的要求出庭作證; (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任何個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不得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第五章 鑒定程序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和其他辦案機關(以下稱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需要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 定委員會提出委托或者申請。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提出委托或者申請。 第二十條 辦案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或者有多個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提 出委托或者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提出委托或者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一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者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鑒定人及其家庭資料; (二)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 (三)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 (四)知情人對被鑒定人精神狀態(tài)的證言; (五)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案機關委托鑒定的,除提交上述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 被鑒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經鑒定過的案件的鑒定委托或者申請,還應當提交原鑒定結論。 第二十二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鑒定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商同級物價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精神疾病司法答定委員會在受理鑒定委托或者鑒定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機關或者申請人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受理通知書》。 申請或者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委托機關或者申請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或者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不能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交有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未交納鑒定費; (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簽定委托或者鑒定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前的準備工作: (一)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二)與鑒定委托人或者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 (三)隨機確定提供鑒定場所的指定醫(yī)院; (四)隨機確定鑒定人和鑒定主持人; (五)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鑒定組應由單數(shù)鑒定人組成,成員不得少于3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在約定的鑒定日前3個工作日內,通知鑒定人參加鑒定。 第二十六條 辦案機關或申請人要求復核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鑒定組應由單數(shù)鑒定人組成,成員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應當從約定的鑒定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委托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單位或個人。被鑒定人、知情人,應當在約定的鑒定日期到約定地點參加鑒定,違反約定的,鑒定期間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在進行鑒定工作時,如認為鑒定委托人或鑒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可以向鑒定委托人或者鑒定申請人提出補充材料的要求。提出補充材料要求的,自提出補充材料的通 知送達鑒定委托人或者鑒定申請人之日起,至補充材料提交到精神 疾病司法鑒定組之日止,鑒定期間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需要其他學科會診和檢查的,自提出會診和檢查之日起至會診診斷書和檢查報告單簽收之日止,鑒定期間中止。 被鑒定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鑒定,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鑒定期間中止。 第二十九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在鑒定前,應當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社會調查,對疾病診斷要明確,要有科學依據(jù),對各種法定能力評定和因果關系評定應當準確。 第三十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根據(jù)案情和被壤定人病情,可以采取門診鑒定或者住院鑒定。 第三十一條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可以根據(jù)不同情況,選擇直接鑒定。文證審定或者缺席鑒定等不同鑒定種類。 被鑒定人能夠配合和接受鑒定的,應當選擇直接鑒定; 被鑒定人死亡的,曾經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以及根據(jù)其他材料足以進行鑒定的,可以選擇文證審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缺席鑒定: (一)患有嚴重軀體疾病正在搶救,其他材料足以進行鑒定的。 (二)意識喪失,近期內不能恢復,其他材料足以進行鑒定的;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組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完成鑒定,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送達鑒定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并將《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復印件送達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指定醫(yī)院必須將每例鑒定的材料存檔,永久保存。 第六章 回避 第三十四條 鑒定委托人或者鑒定申請人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 被鑒定人及其親屬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六條 鑒定主持人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 參加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認定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 指定醫(yī)院認為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查證屬實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參與精神疾病司 法鑒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章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 第四十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結論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的形式作出。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經所有參加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指定醫(yī)院指定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鑒定人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住址等; (二)委托鑒定單位或申請鑒定人; (三)鑒定種類; (四)鑒定時間; (五)指定醫(yī)院名稱。場所。鑒定參加人; (六)鑒定案由; (七)調查和有關 證據(jù) 材料; (八) 檢查所見; (九)分析意見; (十)鑒定結論; (十一)鑒定人簽名及指定醫(yī)院指定公章。 (十二)編號及簽發(fā)日期。 第四十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清楚工整; (二)鑒定案由應當包括主要案情。鑒定原因及鑒定目的; (三)調查材料應當包括直接與間接調查的病史。案情經過以及二者因果關系的資料。病史中包括家族史、個人史(生長發(fā)育、家 庭教育、學校教育、生活經歷及人格特征)、婚姻生育史、軀體疾病史、精神病史以及審訊材料、扣押期間的表現(xiàn)等。調查材料要具體、 詳細、真實、客觀,并應當注明調查對象、調查人及資料來源; (四)檢查所見應當包括軀體檢查、神經系統(tǒng)檢查、精神檢查、心理學檢查、必要的實驗室檢查及特殊檢查; (五)分析意見應當討論與確定被鑒定人的人格、智力、軀體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診斷,并列出依據(jù)。 對刑事案件,要分析案情與病情的關系,論證被鑒定人在案發(fā)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無受損。如有受損,還要根據(jù)法律要求,闡明并區(qū)分被鑒定人在案發(fā)時是處于辨認障礙還是控制障礙,進而根據(jù)其病情以及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損程度,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等級。 對民事案件,要根據(jù)對被鑒定人的疾病診斷及其社會功能受損害程度,確定被鑒定人在民事活動中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 影響,進而評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等級。 對確定因果關系案件,要根據(jù)對被鑒定人的疾病診斷,結合病因與發(fā)病基礎,討論案情與發(fā)病的關系。如果有關,則應當根據(jù)對 被鑒定人所患精神疾病的預后和轉歸,闡明對其心理社會功能的影響,并根據(jù)檢查所見,提出對病情的基本估計和進一步治療及處理意見。 (六)鑒定結論應當包括被鑒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因果關系)狀態(tài)及能力評定等級,并提出醫(yī)療監(jiān)管建議。 第四十三條 在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結論時,參加鑒定的精 神疾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分析意見和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應當記錄在案,鑒定結論依據(jù)多數(shù)人意見形成。 第四十四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對于直接鑒定,未經親自診察,不得簽署鑒定書;對于缺席鑒定或者文證審定,未經親自審閱案卷和病歷資料,不得簽署鑒定書。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單位,非法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依照《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的醫(yī)療機構,非法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 行政部門依照《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的個人,非法從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 行政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 警告 。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的醫(yī)療機構違 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 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處以10000元以下罰 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許可證》: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二)拒絕提供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場所; (三)違反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 (四)干擾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 (五)篡改、銷毀、偽造鑒定檔案材料; (六)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吊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并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鑒定程序; (二)違反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 (三)發(fā)生醫(yī)療事故; (四)服刑期間; (五)在鑒定工作中有嚴重失誤; (六)在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 (七)在鑒定工作中索取或者 收受賄賂 。 第五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阻礙、擾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受理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例,按照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衛(wèi)生部1989年衛(wèi)醫(yī)字[89]第17號發(f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上述是精神病司法鑒定 我國現(xiàn)行的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規(guī)定,這里不僅對鑒定精神疾病的地點做出了明確的要求還對具體的鑒定資質、程序、費用以及回避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若是當事人發(fā)現(xiàn)鑒定過程中有違規(guī)的情況或者對鑒定結果不滿,可以提交證據(jù)申請復議。
精神病司法鑒定怎么做一、精神病司法鑒定怎么做
1、精神病司法鑒定做法如下精神病司法鑒定 :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精神病司法鑒定 ,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jù),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
2、法律依據(jù)精神病司法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原發(fā)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精神病人的癥狀有哪些
精神病人的癥狀如下:
1、感知覺障礙。包括感覺減退、感覺過敏、內感覺不適,指對外界或體內的刺激感知能力降低或亢進,或者出現(xiàn)錯覺和幻覺;
2、思維障礙??赡転樗季S形式障礙和思維內容障礙,表現(xiàn)為思維聯(lián)想速度過快或過慢,思維不連貫、思維中斷、發(fā)生妄想等;
3、注意力障礙。表現(xiàn)為過分注意某些事物、無法集中注意力、不斷轉移注意力,或當前只能注意一件小事等變化;
4、記憶障礙。比如突然記起已經遺忘的事情,或記憶力突然減退,甚至對以往的記憶出現(xiàn)異常,還表現(xiàn)為虛構和錯誤記憶。
關于精神病如何做司法鑒定?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精神病司法鑒定 ,都會有一個 司法鑒定 的過程精神病司法鑒定 ,對于 證據(jù) 的鑒定。那么關于 精神病如何做司法鑒定 ? 精神病鑒定 需要到相關的機構辦理,機構受理之后十五天內完成工作,并且出示報告。鑒定出來的結果要有機構的印章。 一、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guī)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jù),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 司法鑒定人 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7、對該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蛘咴陂_庭前要求重新鑒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定義 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是指對各種 訴訟 參與人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鑒定,并對精神病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對象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鑒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5、勞動改造的罪犯 6、 勞動教養(yǎng) 人員 7、收容審查人員 8、和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精神病司法鑒定 他人員 四、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 代理 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 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fā)《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 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 司法鑒定申請書 ,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 身份證 ),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鑒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精神病如何做司法鑒定 ?要到相關機構鑒定。鑒定是有一定的專業(yè)技術要求的,所以需要一定的費用,精神病的 司法鑒定費用 也應該按照該地區(qū)的物價的標準進行繳納,鑒定過程中應該繳納一定的材料,如果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委托別人代為鑒定。
精神病司法鑒定?(一)司法精神病鑒定精神病司法鑒定 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通則第13條規(guī)定精神病司法鑒定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精神病司法鑒定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p>
刑法第18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p>
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p>
(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內容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fā),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tài)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精神病司法鑒定 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須是在發(fā)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tài)。
4、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xiàn)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tài),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tài),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司法鑒定涉及與刑事、民事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關的眾多精神疾病問題。精神病司法鑒定是一個嚴格的過程,如果大家正在辦理鑒定,希望大家精神病司法鑒定 了解相關內容和規(guī)定,并按照規(guī)定準備好相關的手續(xù)和資料,避免走彎路。
精神病司法鑒定都做哪些項目精神病司法鑒定做精神病司法鑒定 的項目有:1、刑事受審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參加庭審精神病司法鑒定 ,接受審判的能力精神病司法鑒定 ;2、服刑能力:是指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精神病司法鑒定 ,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yǎng)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3、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女性精神障礙患者,常容易遭受性侵害,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的評定,要結合精神障礙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和其對該性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4、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5、精神損傷程度鑒定:是以其精神障礙出現(xiàn)與所遭受傷害之間存在的因果聯(lián)系作為鑒定的基礎和前提,評定損傷程度時對有關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而不是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的發(fā)現(xiàn);6、智能障礙:是指智力明顯落后于同齡正常兒童智力水平,也就是我們常說智力商數(shù)為70分以下的人,同時伴有適應能力缺陷,按病理及進展的不同而分為進行性智能障礙和非進行性智能障礙。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yè)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三)該專業(yè)領域多數(shù)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精神病司法鑒定都做哪些項目?精神病司法鑒定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器質性病變相關檢查、心理狀況相關檢查等。
精神病司法鑒定主要是通過醫(yī)學鑒定的方式精神病司法鑒定 ,按照法定程序精神病司法鑒定 ,排除器質性病變后進一步評估心理狀況精神病司法鑒定 ,對涉案人在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鑒定。
并評估案發(fā)當時或者具體的精神狀態(tài),及在發(fā)生危害行為時,其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
其檢查內容主要有血常規(guī)、生化、心電圖、頭顱CT、腦電圖、肌電圖等排除器質性病變的檢查。
焦慮抑郁傾向者,需完善漢密爾頓焦慮量表及漢密爾頓抑郁量表,精神分裂傾向患者,需完善精神病評定量表以及癥狀自評量表。
疑似精神疾病作案人員,應全面檢查評估身體狀況,仔細詢問病史評估精神狀態(tài),堅決維護法律正義,司法公正。
鑒定基本程序:
1、審查是否勝任委托,檢材的充分性。判斷委托要求精神病司法鑒定 我們是否能夠滿足,有沒有資格和技術條件來完成委托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完整,這些都是我們要審查的內容。
2、委托資料是否齊全。如果資料欠缺我們需要委托方繼續(xù)補充材料,直到我們需要的材料補充完整。
3、查有無家族精神病史。因為精神疾病是有遺傳傾向的,研究表明,如果直系親屬當中父母有一方有精神疾病那么子女患病率可以達到15%,如果父母雙方都有病的話,子女的患病率可以達到40%。
4、查是否有異常的表現(xiàn)。精神病人的異常表現(xiàn)主要是知、情、義三個方面。一個是認知方面,一個是情感方面,一個是他的意志、行為方面。
5、鑒定檢查的第一部分,是對家屬及其知情人調查。
6、調查之后,最重要的內容是對被鑒定人的精神檢查。對被鑒定人的精神檢查主要采用會談的方式。在會談當中了解他知、情、意的一些異常的表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