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所謂“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一般是指車輛發(fā)生事故后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其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其本身經濟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導致車輛經濟價值降低則稱為車輛的貶值。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車輛折舊費法院支持嗎?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guī)定; 車輛折舊費法院是否支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一般在符合一定條件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提出的車輛折舊費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車輛的折舊費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的受損程度以及車輛本身的貶值率等因素有關,車輛被撞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賠償多少就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受損程度和車輛本身的貶值率決定。
所以,如果發(fā)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可以向法院認可的權威部門申請技術鑒定,計算出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舊損失,再向事故發(fā)生地或責任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要求責任方賠償折舊費,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會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車輛貶損費的賠償是持謹慎態(tài)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不過,在少數特殊、極端的情形下,法院也是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的,但是會經過慎重考量,嚴格把握。由于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guī)對于車輛的貶損費標準的參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覺得以下的客觀條件不足以他們劇本完全支持車輛貶值損失。
1、雖然理論上優(yōu)不少觀點是認為車輛的貶值具有損失賠償性,但是還是存在著很多的爭議,像維修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會存在溢價的情況等;
2、車輛的貶值賠償會加重到了交通參與人的負擔,對于社會的發(fā)展存在不利;
3、賠償車輛的貶值費需要先經過鑒定機構的鑒定,確定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但是,目前我國的鑒定市場并不是很規(guī)范,鑒定機構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對鑒定結果做手腳,這樣就會導致案件實質上出現不公;
4、基本上每輛車都會存在貶值損失的情況,如果法院規(guī)定了貶值損失,那么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交通事故新車貶值是否賠償?一般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但是新車可以。依據最高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的建議>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的答復》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目前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tài)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一般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但是新車可以。 依據最高院《關于“關于 交通事故 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 《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guī)定。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 法規(guī) 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fā)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guī)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guī)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法院支持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嗎一般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但是新車可以。
依據最高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的建議”的答復》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
最高院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批復 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guī)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fā)展;(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guī)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guī)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tài)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xù)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fā)展動態(tài),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