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根據現行專利法,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fā)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了假冒他人專利。
專利侵權法中怎樣認定侵犯專利權侵犯專利權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的情形:
1、行為人為生產經營目的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擅自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方式使用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
2、行為人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3、侵犯專利權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侵權行為的情形有哪些專利侵權行為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的情形有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實施其專利。專利侵權糾紛發(fā)生后,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哪些情形視為侵犯專利權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的情形有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1、可以直接根據專利產品相關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簡述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 ;2、專利申請前已經開始制造相關產品的;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4、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