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因為其屬于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實物的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是為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
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征收的形式為行政行為;征收目的為了公用事業(yè),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傳統(tǒng)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擴展資料:
行政征收的相關要求規(guī)定:
1、征收的對象、數額及具體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無須與相對人協(xié)商一致。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征收命令,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2、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一經國家征收,其所有權就轉移為國家所有,成為國家財產的一部分,由國家負責分配和使用,從保證國家財產開支的需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征收
拆遷工作應該歸哪個部門管拆遷工作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的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還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來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互相配合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拆遷歸哪個部門管理歸國家建設部管。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guī)定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guī)、規(guī)章、方針和政策、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huán)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擴展資料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tǒng)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托的單位統(tǒng)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采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guī)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fā)的地區(qū),應當實施統(tǒng)一拆遷?!?/p>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yè)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3、委托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托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他人進行。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拆遷
有關拆遷補償的問題1、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的第十六條規(guī)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經當事人申請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上述行為屬于行政裁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的裁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屬于行政裁決。
2)、對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該公司一次性補償拆遷給的數額”裁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為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該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后,10戶居民可以采取何種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
五、行政訴訟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審理該案所適用的程序,它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在第一審程序中只有普通程序而沒有簡易程序、特別程序。
1.開庭前的準備
它是開庭審理前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必經程序。其核心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了解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和提出的事實根據,初步掌握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收集有關證據,通知相關訴訟參加人參加訴訟,為正式開庭做好準備。審理第一審案件,無論哪一級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2.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不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它由一些按先后順序排列,既各自獨立、又相互聯(lián)結的若干步驟組成,大致分為:開庭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告判決。在第一審程序中,對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除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一審案件的審結期限依《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0戶居民應收集:“一次性補償拆遷給的數額”有利證據。
民法典關于房屋拆遷的規(guī)定1、關于山東省建設廳請求解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條款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的復函(2001年8月14日發(fā)布);
2、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執(zhí)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的請示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的答復(2002年1月22日發(fā)布);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房屋拆遷政策法規(guī)政府對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行為屬于 的答復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請示的復函(2002年8月27日發(fā)布);
4、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界定拆遷項目選用新老條例的復函(2002年12月16日發(fā)布);
5、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遼寧省采煤沉陷區(qū)房屋拆遷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3年12月18日發(fā)布);
6、關于對拆遷人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拆遷延期申請問題的復函(2004年3月11日建設部辦公廳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