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是要由公安機關進行交通事故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當事人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那 交通事故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 是怎樣的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期限是多長時間?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怎么走?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代理人應出具書面委托書。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1、根據(jù)《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掇k法》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提出?!掇k法》規(guī)定與行政復議法相抵觸,應以行政復議法為準,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的期限也應為60日。
三、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jù)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 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5、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6、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7、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8、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流程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流程如下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可以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復議流程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程序 :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