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要。如果起火原因不明,由管理者來承擔相應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的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火災原因不明的幾種情況有哪些:火災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馂默F(xiàn)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xiàn)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xiàn)場更加復雜化;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xiàn)火災的發(fā)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于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xiàn)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了火災的發(fā)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xiàn)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xiàn)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xiàn)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火災現(xiàn)場被破壞:火災現(xiàn)場是指發(fā)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火災現(xiàn)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如有上述違規(guī)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火災事故認定書上只有起火點起火原因不明怎么起訴?因火災事引起的訴訟案件中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有許多火災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對于如何處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爭議較大,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而司法實務界對此類問題研究也較少,導致許多法官在辦案時產生困惑,無法在裁判中達成統(tǒng)一的認識和判決。故本文以某火災事故案為例,對此類問題的爭議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議,以期盡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形成一些統(tǒng)一的認識和做法。
案情簡介:原告王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劉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面積為房屋第一層門面和地下室倉庫,作為被告開設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倉庫起火。后經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進行認定:“過火面積500平方米,導致房屋受損、燒毀,超市地下倉庫存放大量煙花爆竹、日常百貨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點位于倉庫中間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災”。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雙方未能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訴諸法院。
意見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劉某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產生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了四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作為倉庫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煙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對火災引起具有過錯,應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由其承擔全部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因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過錯,而被告對火災的引起也不存在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應當由原、被告雙方分擔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屬一般侵權案件,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況下,確定不了侵權人,故應當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四種意見認為,被告作為地下倉庫的管理者,未盡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其能夠預防、制止火災發(fā)生的合理限度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p>
意見分析及理由:在筆者所了解的同類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四種意見均有適用,且更多的傾向適用第二種意見,但筆者認為適用上述第四種意見較為妥當,理由如下:
對于第一種意見,認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權人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jù)的,因為可燃物品管理人顯然沒有作出引起火災的作為和不作為這一侵權行為,既然沒有實施引起火災的侵權行為,卻要承擔侵權行為責任,顯然不符合法律邏輯。
對于第二種意見各界爭議較大,首先,公平責任原則并非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我國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肚謾嘭熑畏ā凡捎玫氖沁^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二元歸責體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奚小明主編),并未規(guī)定所謂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該條只是將公平原則作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shù)男螒B(tài),其規(guī)定的是損害的分擔問題,而不是侵權規(guī)則的依據(jù)問題,故在侵權法領域,并不存在公平責任這一原則。其次,即使適用該條,公平責任也僅適用于加害人(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肚謾嘭熑畏ā返?4條規(guī)定的主體為“受害人和行為人”,行為人從字面理解,即實施了行為的人,在侵權責任法里顯然應當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而行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類型(應予說明的是,加害人與行為人的區(qū)別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為人,也包括加害責任人,雖然絕大多數(shù)場合下兩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責任等情形下,加害責任人就與加害行為人發(fā)生分離,故將公平責任適用主體范圍定位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將法規(guī)范范圍做適當擴張,較為妥當)。從以《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7條與第8條為代表的用語中,可以合乎邏輯地得出“行為人”應僅指加害行為人(在替代責任等特定情況下應稱為“加害人”)這一結論。因此,第24條只能適用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而不適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倉庫管理人被告劉某與受害人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本案火災原因不明時,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顯然并非引起火災的侵權行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應當是尚不明確的失火者或縱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確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承擔公平責任,是把本應當由失火人或縱火人承擔的過錯侵權責任,而適用所謂的公平責任原則強加到被告身上,顯然是一種錯誤做法。
對于第三種意見,理論上來說一種正確的觀點。因為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將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予以特別規(guī)定,該案并非特殊侵權行為。故應按照一般的侵權行為予以處理。但此種觀點不妥之處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即對火災的預防義務。雖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權人即失火或者縱火人,但是作為倉庫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著未能預防火災、疏忽管理的問題。故直接將原告的訴求予以駁回是不妥的。
對于第四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理論,即如果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他人損害的,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賠償責任。故本案的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該意見也是筆者所支持的意見。
關于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此進行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上述兩條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拔铩钡姆矫嬷饕w現(xiàn)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等義務。本案屬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義務,雖然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無法確定,但該火災的起火點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倉庫中間部位,倉庫中可燃物屬被告劉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對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煙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預防火災發(fā)生的相關安全措施(如隔絕火源、保持地下倉庫干燥、通風等),其對火災的發(fā)生、制止未盡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義務,具有過錯(該過錯并非起火行為之過錯,應當加以區(qū)分)。故本案的被告劉某應在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作為倉庫內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夠預防、制止火災發(fā)生的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火災認定書原因不明可以不寫排除的方面火災事故認定書里面的火災原因只寫了可排除自然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外來火源,不排除電氣原因,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我感覺太簡單,符合規(guī)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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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火原因不明至少需要幾個不排除因素
第一、用火不慎:指人們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版不落實以及不良生活權習慣等造成火災的行為。
第二、電氣火災:指違反電器安裝使用安全規(guī)定,或者電線老化或超負荷用電造成的火災。
第三 、違章操作:指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定等造成火災的行為,如焊接等。
第四 、放火:指蓄意造成火災的行為。
第五 、吸煙:指亂扔煙頭,或臥床吸煙引發(fā)火災的行為。
第六、玩火:指兒童、老年癡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機而引發(fā)火災的行為。
第七 、自然原因:如雷擊、地震、自燃、靜電等。
3、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器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fā)火災,
不太好說。有可能是機器質量問題,那就是說機器生產廠家會有一定責任;有可能是使用方面的存在的問題導致機器故障,這就是用戶的責任。
4、火災原因不明和不排除電路故障的區(qū)別
不排除電路故障引起的火災指的是,火災可能由電氣線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
5、火災責任認定書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點的確認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點有一定聯(lián)系
2、有些情況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則原來確定的起火點可能是錯誤的;但在另一些情況下,雖然起火原因排除掉了,但起火點的確認仍然是有效的。
6、消防判斷火災原因有那些程序
您好,51安居為您服務。
火災調查是消防部門法定的職責,搞清楚起火原因,關鍵在于判斷起火點。通過參考火場內燃燒蔓延的方向及終止線、煙熏痕跡、物品損毀情況及方向性等現(xiàn)場痕跡,可以大致判斷出起火點,如果有目擊者幸存的話,也需要向目擊者核實。一般來說起火點只有一個,或一定范圍內明顯相關的幾個——無明顯關系的數(shù)個起火點就應高度懷疑人為縱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起火點之后,就開始在起火點附近尋找物證來證實起火原因,如,短路的導線、電熱器具殘骸、化學物及反應產物殘留。而提問者所說的已被徹底燒毀,無法取得物證的火源,就只能通過間接證據(jù)來判斷,如吸煙火災就只能通過查明環(huán)境溫濕度、可燃物存儲狀況、可燃物的性狀及旁人針對吸煙者的口供來證實。
判定完畢,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至于具體操作流程和需要等待的時間,需要和消防部門資訊確認。
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如何認定一、本案火災原因不明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的幾種情況
火災事故不同于一般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的刑事案件有起火點但火災責任原因不明 ,它具有特殊性?;馂默F(xiàn)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xiàn)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xiàn)場更加復雜化;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xiàn)火災的發(fā)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于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xiàn)了火災的發(fā)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xiàn)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xiàn)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xiàn)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 火災現(xiàn)場被破壞
火災現(xiàn)場是指發(fā)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馂默F(xiàn)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
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本起火災根據(jù)福州市倉山區(qū)公安消防大隊針對2007年7月9日凌晨發(fā)生的火災,作出的調查報告中,雖然認定起火點是在被告處,但該起火點與原告公司緊距離50公分。但并沒有查出誰對該起火災負有責任。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如有上述違規(guī)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的發(fā)生,總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災現(xiàn)場的復雜性、破壞性,火災證據(jù)的隱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災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能否認定呢”?這是當前火災調查所面臨的一個爭議的話題,也可以說是一個難題。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既然消防部門認定此起火災原因不明,也沒有追究任何人對此起火災負有責任,因此,被告不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