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第三條 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qū)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的建設、維護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規(guī)劃、農牧、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zhí)法)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和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政府目標管理工作內容。第二章 宣傳教育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納入普法教育規(guī)劃,增強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每年六月作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第八條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本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教育。第十條 交通部門應當組織、指導、監(jiān)督交通運輸企業(yè)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交通運輸企業(yè)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定期進行通報。第十一條 各類媒體及通訊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義務,發(fā)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和信息。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實行道路交通管制和限制通行的,各類媒體以及通訊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信息發(fā)布工作。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發(fā)現(xiàn)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單位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車輛管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一)定期查驗駕駛人駕駛資質及違法和事故情況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
(二)督促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加強對本單位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
(四)定期對本單位車輛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治。第十六條 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生產經營指標或者簽訂承包、租賃、轉包、掛靠、資產抵押經營等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相應的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建立安全行車管理臺帳,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法記錄、車輛安全行車里程記錄、駕駛員出市境記錄、車輛各級保養(yǎng)和檢修記錄、單位安全行車狀況分析等;
(三)做好車輛運輸過程中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管理,維護營運場所的交通秩序;
(四)承運危險品等特殊物品運輸?shù)模瑧斨朴喯鄳姆婪洞胧?,確保運輸安全;
(五)及時了解、掌握駕駛員工作強度及遵守規(guī)章情況,采取切實措施,防止疲勞駕車和超載、超員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六)對當月違法記分累計滿6分以上、記分周期內記分累計滿12分以上或者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實施離崗培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和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設、城市規(guī)劃、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農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納入普法教育規(guī)劃,增強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所屬車輛的管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交通安全知識列入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教育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發(fā)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及時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況信息,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現(xiàn)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對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七條 在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機動車前后的規(guī)定位置,各安裝一面號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裝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
(二)不得在號牌上安裝、噴涂、粘貼妨礙交通技術監(jiān)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三)重、中型載貨汽車、客運汽車、半掛牽引車,在車門兩側噴涂單位名稱、準乘人數(shù)和核定的載質量等內容;
(四)重、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客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粘貼反光標志;
(五)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反光警告標志;
(六)車身兩側的車窗、前后窗,不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七)機動車上粘貼、噴涂車身廣告的,廣告面積不得超過車體主色面積的50%;
(八)安裝燈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加裝、改裝影響交通安全的燈具;
(九)不得安裝和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正常工作的裝置;
(十)旅游客車、公路運營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0日。第八條 學校、幼兒園用于接送學生或者學齡前兒童的客車,應當符合自治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并噴涂或者放置統(tǒng)一的專用標志,其駕駛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第九條 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燃料裝置,應當在具有機動車改裝資質并依法取得許可的燃氣汽車改裝機構進行。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燃料裝置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新購機動車需要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燃料裝置的,應當先進行注冊登記,后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手續(xù)時應當提交燃氣汽車改裝機構出具的改裝合格證。兩用燃料機動車行駛證副證應當標明兩用燃料汽車字樣。第十條 已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車用燃氣氣瓶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不予通過檢驗。第十一條 機動車需要更換發(fā)動機應當更換功率不大于原發(fā)動機功率10%的同類型發(fā)動機。不同燃料的發(fā)動機不得互換。機動車需要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應當更換同類型機動車車身或者車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建立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旅客、貨主及其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他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車輛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等。第三條 凡在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四條 道路運輸堅持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fā)展、統(tǒng)一管理、積極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優(yōu)質服務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反對不正當競爭。第五條 自治區(q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qū)道路運輸工作,地、州、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道路運輸工作,縣(市)以上交通運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 開業(yè)與變更第六條 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shù)慕洜I者,必須具備國家和自治區(qū)規(guī)定的與其經營種類、項目和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yè)人員等開業(yè)條件。第七條 具備道路運輸開業(yè)條件,要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向當?shù)乜h(市)以上運政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運政機構按國家和自治區(qū)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審批部門接到申請后應于15日內、特殊情況在30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非營業(yè)性道路運輸?shù)膯挝缓蛡€人臨時從事不超過3個月的營業(yè)性道路運輸?shù)?,須向所在地的縣(市)運政機構申請辦理臨時營運手續(xù)。
申請人憑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準營業(yè)。第八條 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shù)慕洜I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項目、區(qū)域經營。需要變更經營項目、經營范圍的,必須提前30日報原批準開業(yè)的部門審批新疆交通法律法規(guī) ;發(fā)生遷移、更名等其他變更以及停業(yè)的,應當報原批準開業(yè)的部門備案。第九條 運政機構對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事道路運輸。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年度審驗的,經運政機構批準后,可以延期審驗,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規(guī)定向當?shù)剡\政機構報送統(tǒng)計報表和有關資料。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報廢車輛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第三章 旅客運輸?shù)谑粭l 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出租車客運和包車客運等。第十二條 定線路、定班次、定站點的客運車輛必須到運政機構指定的站點載客,按公布時間發(fā)車。未經批準,不得停開或者變更線路、班次、站點。
定線路、不定班次的客運車輛必須到運政機構規(guī)定的始發(fā)站按順序載客發(fā)車。第十三條 旅游客運應當按核準的線路和區(qū)域運行。第十四條 客運出租車必須張貼租價標準和監(jiān)督電話號碼,配置并使用檢定合格的里程計價表,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線路行駛,不得故意繞行。待租的空車不得拒載乘客。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車票標明的時間、地點運送旅客。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途更換車輛,強迫旅客下車或者將旅客移交其他車輛運送。確需更換車輛或移交其他車輛運送的,不得重復收費。
嚴禁客運經營者強拉旅客乘車和干擾、排擠他人正常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第十六條 因客運經營者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旅客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者隨車托運行李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車輛核定的定員標準,嚴禁超員、超速行車,保證旅客安全。第十八條 旅客必須持有效客票乘車,自覺維護乘車秩序,愛護公共設施。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等危險品和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第十九條 嚴禁拖拉機、貨運車輛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載客的其他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第四章 貨物運輸?shù)诙畻l 營業(yè)性道路貨物運輸按照公平競爭、擇優(yōu)托運的原則,由承托運雙方簽訂運輸合同。
承運人應當根據(jù)核準的經營范圍、擁有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貨物。
道路零擔貨物承運人應當按批準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大宗物資、涉外貨物及其他特殊物資的運輸,由自治區(q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運輸計劃,各級運政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的搶險、救災等緊急運輸任務,由當?shù)亟煌ㄐ姓鞴懿块T下達運輸計劃,運政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