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本方開車人(以下簡稱“駕車人”)有責任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的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免費搭乘車輛的傷者可以要求承擔人身、財產(chǎn)損害賠償責任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由于駕車人是主觀好意、免費允許搭車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所以適當酌減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傷者自身也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開車一方不以盈利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他人免費搭乘車輛或者邀請順路搭車,是符合社會道德、應該受到鼓勵和支持的行為。但是高速運行中的車輛,對駕車人、本車乘客以及車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車輛的駕駛人要有必要技能、獲得駕駛證照。更重要的是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駕駛人的對安全的謹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程度,都直接影響車輛能否安全運行、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就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必須對乘客安全負責,對肇事的損害后果負責;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或者故意導致事故損害發(fā)生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只要駕駛人同意對方乘車,即使是免費搭乘車輛,就應該對搭乘人的安全負責,不能以免費乘車為由、無視乘車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當駕駛人被認定對事故負有責任時,免費搭乘車輛的傷者就有權要求駕車人承擔傷害賠償責任。
考慮到免費搭車、搭乘順風車等類似行為,駕駛人沒有謀利動機,是一種無償、互相幫助的善意行為,所以在確定承擔的傷害賠償責任時,駕駛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適當減輕自身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駕駛人還可以要求進一步減輕自身責任程度、由傷者分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傷害賠償?shù)挠嘘P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搭乘的過錯行為,比如明知是不適合乘坐的機動車、駕駛人沒有合格駕駛資格,明知有危險、依然要求乘坐等類似行為。
免費搭同事順風車回家遇車禍受重傷,本案中駕駛員是否有重大過失?搭順風車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的大多是同事、鄰居、朋友等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而且會免費搭乘。然而,一旦出了車禍,乘車者受到了人身傷害,應考慮哪些因素?責任應由誰來負?損失由誰賠償呢?
首先,應明確搭順風車行為的性質。順風車行為就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昂靡馔恕北仨毞蟽蓚€條件一是該同乘行為必須是無償;二是車輛駕駛員必須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駛。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車主按照客運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看駕駛人是否有過錯構成了侵權。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作為車輛駕駛員都有義務保證同乘者的人身安全,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愿承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不能因為同乘者是免費搭乘車輛就降低駕駛員應承擔的注意義務。人身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jù)。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1、損害事實,指侵權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2、違法行為,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3、因果關系,指侵權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lián)系;4、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xiàn)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tài)。
再次,不能讓好人沒好報?!昂靡馔恕钡那疤崾恰昂靡狻保⒎谴跻?,讓人無償乘坐駕駛的車輛,屬于好意同乘,駕駛人的行為屬于助人為樂,是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我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善意行為,應當為我國的法律所倡導和保護。符合“善良風俗”原則,所以在處理好意同乘糾紛時不能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自不待言。減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責任才符合“善良風俗”。如果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責任或賠償責任,等于常說的“好心沒好報”,讓樂善好施、助人為樂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會輿論也不贊成。
所以,在處理搭順風車 “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糾紛時,一般應在肯定駕駛人樂于助人的初衷的前提下,結合駕駛人和乘車人有無過錯,根據(jù)公序良俗的原則和公平的原則權衡把握進行對待,讓傷者得以救助,讓社會正氣得到弘揚。
無償搭車出事故怎么賠償?其實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無償搭乘理論上形象地稱為“好意同乘”,即好意讓他人同乘之意。學理上認為,既然是好意允許他人搭乘,發(fā)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自應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其原理已如前述。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我國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編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免費搭乘順風車受傷 的最后一條,表明立法采用的是侵權法說,在侵權法上已經(jīng)將其類型化為一個交通事故責任獨立的類型。從調整政策分析,我國立法對好意同乘采用僅調整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賠償關系以及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權利的關系,因此就無需也不可能再用合同、無人管理、好意施惠加以本質性解釋并予以調整。這實際就是好意同乘說。也有學者認為,無償搭乘發(fā)生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當事人享有請求選擇權。這種認識也不符合實際,因為在法律上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編,就是不允許選擇,僅適用侵權責任,況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又有責任保險的保障,對搭乘者獲得賠償是最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