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一、 司法鑒定程序 的步驟是什么? 司法鑒定 機構接受委托后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 司法鑒定人 、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nèi)具有本專業(yè)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nèi)主管業(yè)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fā)的人員簽發(fā)。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nèi)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jīng)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yī) 精神病鑒定 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 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 監(jiān)護人 在場。 第二十六條 現(xiàn)場勘驗、尸體解剖時,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并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托人不到場,不影響現(xiàn)場勘驗和尸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yè)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xié)助鑒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并依鑒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條 在鑒定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出現(xiàn)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fā)現(xiàn)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第二節(jié)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發(fā)現(xiàn)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或者執(zhí)業(yè)類別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 證據(jù) 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zhì)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復核鑒定人須有不低于原司法鑒定人的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鑒定的規(guī)定。答案補充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nèi)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jù)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lián)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jù)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jù)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司法鑒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擬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鑒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y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在 訴訟 當中當事人對相關的證據(jù)有任何的異議都是可以通過權威的鑒定程序來進行深入的調(diào)查的,但是司法鑒定畢竟是專業(yè)的技術性工作而必須經(jīng)歷復雜的程序步驟,一般都是需要當事人直接的申請后由專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客觀的檢查而得出最后的法定結論。
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司法鑒定一般包括以下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的8個步驟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審核委托人的委托事項;3、初次鑒定。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補充鑒定;5、重新鑒定;6、復核鑒定;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8、出庭。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司法鑒定流程法院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的程序如下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出。
二、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
三、當事人申請鑒定經(jīng)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zhì)證或者補充質(zhì)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對此,您清楚司法鑒定實施的具體步驟 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