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作地點寫廣東省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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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寫的工作地點是“全國”,這個合法嗎根據(jù)問題描述,如果勞動合同上寫的是“全國”,這個約定太過于寬泛,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應寫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如果寫的是“全國”,可以視為沒有約定,視為無效條款。
法律分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條款中必須具備的條款中有一條為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本條約定的目的就是為合同工作地點寫廣東省合法嗎 了目的在于限制用人企業(yè)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增加勞動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如果約定為全國,就相當于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協(xié)商是可以隨便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的,這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精神,也與勞動合同法其合同工作地點寫廣東省合法嗎 他的約定相悖,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顯然,如果地點變更,是要變更勞工合同的,這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根據(jù)該條,如果用人單位隨意調動工作地點,也是要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是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如果地點寫為“全國”,也可解讀為用人單位隨意調動工作地點,無需協(xié)商無需變更勞動合同,這就無限擴大了用人單位的用人權限,因此,可以視為無效約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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