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香港勞動法規(guī)定辭退服務滿兩年員工需補償一筆終止雇傭金。
根據《雇傭條例》57章規(guī)定,如果連續(xù)為雇主服務滿兩年遭雇主無理解雇(非雇員犯錯,但有實質解雇理由即不屬無理解雇),可以追討終止雇傭金,其中項目包括代通知金(視乎是否有預先通知)、比例年假、比例變糧及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月薪X2/3X年資(即服務年數)。如果服務滿五年,除非犯嚴重過錯,否則若被解雇均可獲得長期服務金。不過,如果雇主設有公積金,則長期服務金與公積金雇主供款部份對衡,即雇主可以支付長期服務金或公積金雇主供款累積部分,其中較大金額者予員工。
如果雇員在工傷未判傷前、病假期間、懷孕期間或因參與工會、舉證雇主違法事項而被解雇,則解雇即屬不合法解雇(適用于一切年資)。雇員可追討終止雇傭金外,亦可追討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的補償金(金額視乎解雇對該員帶來的損失而定)。
如果解雇屬于裁員或公司倒閉,雇員服務年資又滿兩年,則可獲得遣散費,遣散費計算與長期服務金相同。而且亦須與公積金雇主供款部分相對衡。
擴展資料
根據香港《雇員補償條例》規(guī)定,所有雇主必須為雇員購買勞工保險,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傷亡,或乘搭雇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場所途中傷亡,雇主及雇主的上級承判商即須負責。
如果雇員因工受傷而須放假,可獲得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作工傷假工資。如果工傷屬永久性傷害或死亡,則可獲得賠償。永久性傷殘最高賠償額為八年工資,死亡最高賠償額為八十四個月工資。傷殘另有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一千的長期照顧費。
如果工傷是由于雇主的疏忽引致,則雇員可循民事訴訟追討疏忽賠償。
關于職業(yè)病方面,雇員如果因為職業(yè)病而引起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甚至死亡,可獲得賠償。賠償額與工傷相同。
如果工人是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法定期間均為多名雇主從事同類或類似工作而引致,則各雇主須分擔賠償責任。
不過,由一些類別的工作,工人轉換雇主頻繁,如建筑業(yè)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又或者,雇主在多年前已結束營業(yè),但工人在多年后病情才惡化,如失聰(失去聽覺)。針對這方面,政府亦成立了一些賠償基金,如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失聰補償基金等。
由于工傷及職業(yè)病的賠償額過低,以致工人除非得到疏忽賠償,否則法定賠償根本不足支付工人日后的生活。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勞工處?雇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香港公司聘請內地人員工作時,被辭退了有什么補償?人員在內地上班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正常是按照國內政策,香港是看合約,如果合約寫明合約期限和提前解約提款,是無需補什麼錢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的。
如果你按照國內的工資發(fā)放,是要繳付社保,個人交稅等等國內一系列勞工法規(guī)定公司和個人要交的費用后,才能按照勞動法去索取工資補償。
我估計是你們私下協商,拿了比國內普遍工資較高的錢,又逃避交納個人所得稅和社保,也沒有簽署什麼勞動合同,所以你是無法去索取任何補償的,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相信大家在進入職場后經常都聽過見過甚至經歷過有關勞動的糾紛,很多企業(yè)為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了省錢剝削員工,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了解一些相關法律知識是必要的,下面看看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1
一、勞動合同法上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常見情形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guī)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2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fā)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
單位制定規(guī)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3
一、勞動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guī)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fā)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guī)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p>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fā)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一般在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有些時候符合法律情形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也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然而,在不同的情況下,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其實規(guī)定的不一樣,上文中就這點總結了4種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
香港的勞動法里的工資期是什么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每個月月底需發(fā)當月工資?香港并沒有最低工資保障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關于最低工資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的規(guī)定,在三、四十年代,港英政府曾制訂《行政委員會條例》,港督可以委任勞、資、官三方組織委員會,訂定某一行業(yè)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的最低工資。但這條法例鮮有人知,從制訂以來,也從沒有被應用過。關于工資的保障,只有支付工資及扣取工資的限制。根據《雇傭條例》,雇主必須以金錢如現金、支票,在工資期(工資期不可超過一個月)期滿的七日之內支付工資,否則即屬違法,雇員可追討工資及利息,而工資若超過期滿一個月仍未支付,則雇員有權選擇當做被雇主變相解雇,而追討解雇補償。如果員工因不小心損害雇主物件,雇主每次最多只可在工資內扣取三百元。
終止合約的規(guī)定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在試用期第一個月內,雇傭雙方任何一方均可無須預先通知而中止合約,試用期第二、三個月內則須7天預先通知(雙方另有協定除外,但不得少于7天),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過了試用期,終止合約的通知期,由雙方協定,但不得少于7天。若雙方沒有協定,則視為一個月。
詳見《雇傭條例簡明指南》香港勞動法,該條例對于雇員的休假日、支付工資方法、終止合約的補償等等作出了規(guī)定。
也就是說:工資期是指約定工作的期限內工資,一般以合同約定工資發(fā)放時間為準。
請問香港員工福利標準是什么?強基金(按香港法例每月港幣1000元)是什么意思 合理么?香港醫(yī)療保險有什么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 )
花紅=獎金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不一定會發(fā)放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的?,F行一般都會按公司業(yè)績及員工表現而定多少,有個別行業(yè)獎金會多於一個月的工資。
有薪年假
雇員按連續(xù)性合約受雇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雇員受雇年資由7 天
遞增至最高14 天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
基本上要合乎以下法列:
《雇傭條例》是規(guī)管本港雇傭條件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自1968制定以來,經大幅修訂,目前為雇員提供全面的雇傭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工資保障
休息日
有薪假日
有薪年假
疾病津貼
生育保障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雇傭保障
終止雇傭合約
保障雇員不會因參與職工會活動而遭歧視
《職業(yè)介紹所規(guī)例》
附屬於《雇傭條例》的《職業(yè)介紹所規(guī)例》對職業(yè)介紹所的運作加以規(guī)管。規(guī)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所有職業(yè)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yè)介紹的業(yè)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 最遲須於開始營業(yè)前一個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由發(fā)牌日起計,牌照的有效期是12個月。續(xù)期的申請最遲須於牌照屆滿前兩個月提出;
職業(yè)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傭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yè)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任何職業(yè)介紹所如違反法例規(guī)定,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
《雇用兒童規(guī)例》
附屬於《雇傭條例》的《雇用兒童規(guī)例》規(guī)管在所有行業(yè)雇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guī)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禁止雇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yè)經營內工作。
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雇於非工業(yè)機構內工作,但如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香港勞動法年資補償規(guī)定 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雇。然而,為了發(fā)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準兒童受雇為藝員,并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雇用兒童規(guī)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注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雇用青年(工業(yè))規(guī)例》
附屬於《雇傭條例》的《雇用青年(工業(yè))規(guī)例》對受雇於工業(yè)界青年的工作時間及一般雇傭條件加以管制。青年是指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的人士。規(guī)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工業(yè)界青年的工作時限 工作時數和工作日數的上限
每天工作時數 8小時
(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
每星期工作時數 48 小時
每星期工作日數 6 天
連續(xù)工作時數的上限 5 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規(guī)定雇主需於工作場所當眼處張貼經勞工處審閱的青年工工作時間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許可工作時間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實施前的48小時,已將更改通知書送達勞工處處長。
禁止青年超時工作、在夜間工作,以及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
禁止青年在場或石礦場從事地底工作,或在工業(yè)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以及搬動對他們的年齡和體格來說,屬過重的物品。
禁止青年受雇於危險行業(yè)。
回答人的補充 2010-05-28 09:23 強制保險
雇主必須按規(guī)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雇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雇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雇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雇員補償條例》就雇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雇員補償制度。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適用范圍
雇員因工及在雇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雇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yè)病,雇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雇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雇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雇的雇員。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雇員,也受保障。
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負責評估雇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補償項目: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已故雇員的年齡 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 或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60個月的收入* 或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36個月的收入*或303,000 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計算死亡補償所采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000元為上限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yī)護費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雇員的殯殮費和醫(yī)護費,有權向死亡雇員的雇主申索發(fā)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35,000元為限。(這只適用於在2000年8月1日或之後發(fā)生的意外。)
按此可查閱「怎樣申請雇員因工死亡補償」有關資料
雇員因受傷導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受傷雇員的年齡 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96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72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48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所采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000 元為上限
按期付款
雇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fā)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若雇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醫(yī)療費
雇主須負擔雇員的工傷醫(yī)療費,每日最高數額分別為:
對雇員每天身為醫(y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y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對雇員每天身為非醫(y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y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對雇員在同一天身為醫(y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y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yī)治的費用:港幣280元。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視乎個案情況 ,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直接支付補償
直接解決
以簽發(fā)證明書方式解決
由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