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農(nóng)村池塘主人沒有過錯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一般不會承擔責任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如果有過錯就承擔責任。
水塘淹死人是否承擔責任幾十公分深的水塘溺亡兩歲兒童,塘主要付責任嗎?水塘要有安全設施,有明顯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的告示牌,必要時有人經(jīng)常巡視,如果都做到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了,責任主要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的就是孩子的監(jiān)護人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了,責任于情于理也要有點的。如果沒有這些措施,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分析
水塘淹死小孩不管水多深,塘多大,沒加防護措施都得付一定民事責任,具體需要看有沒有盡到應盡的提示義務和一定的安全措施。需要進行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法律以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救濟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法律救濟制度。侵害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傷殘等多種損害后果,同時也可能導致被侵權人、被侵權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造成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chǎn)損失。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是指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所包含的具體項目。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是指被侵權人死亡情形下,為火化、安葬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是一個動態(tài)的計算標準,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逐年提高,喪葬費也將水漲船高。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小孩掉進魚塘里溺水身亡魚塘主要負責任嗎這要看實際情況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了。一般來說魚塘主人是魚塘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的負責人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魚塘出現(xiàn)任何事情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負責人都有一定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的責任,具體責任劃分要根據(jù)情況而定。
如果魚塘主人對魚塘周圍進行了防護,并且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那么小孩跑進去玩耍,小孩的監(jiān)護人要負主要責任(因為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不到位),但是因為小孩不具有獨立行為權,小孩沒有完全的認知能力,他不知道這個魚塘的危險性,也無法認知這些危險標識,所以小孩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相反魚塘主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魚塘主人雖然已經(jīng)做出了防護措施并且貼出了明顯的警示標志,但是面對沒有認知能力的小孩,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如果,魚塘主人沒有對魚塘進行防護,且沒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者警示標志不明顯(比如說在一個人基本不去注意的角落)那么小孩的死魚塘主人要付的責任比小孩家長要負的責任程度要多,基本上是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
魚塘主人責任 對魚塘無安全保護措施或保護措施不到位 無設置警示標志
小孩家長責任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監(jiān)管不到位
小孩也是有責任的 ,但是在法律上不用承擔責任的,因為小孩沒有完全的認知能力,他不知道走進魚塘是危險的,他也無法認知哪些是不是危險標志。。
由于父母疏忽導致3歲小孩掉入別人池塘溺亡(池塘邊有60公分木板圍著小孩壓在圍欄上倒了)法律責任怎分原則上,沒有責任。幼童的法定監(jiān)護人是其父母,負有照顧看護保護幼童的法定職責,此責任不得轉讓或拋棄;廢棄的水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上述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因父親過失造成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責任;如果水塘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朋友帶小孩到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你家玩,對小孩的看護責任仍然是農(nóng)村池塘溺亡責任劃分 你朋友,而不是你或其他人;如果因其疏于看護而導致意外事故發(fā)生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二、廢棄的水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妥善管理以及警示提醒義務,如在人群眾多的地方應當樹立提醒或警示標牌,或建立必要的保護設施。如果沒有盡到上述安全保障義務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種責任是補充責任。 三、如果朋友到你家時,因為有其他事,而將看護小孩的責任臨時委托給你或其他人的,你或其他人如果沒有盡到應盡的看護職責而導致意外發(fā)生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附: 一、《民法通則》 1、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2、第十八條第三款: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的資格。 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上述公共場所,應理解為對外開放、允許社會公眾自由進出,并可在其內(nèi)參加或從事與該公共場所宗旨有關的活動的場所。應符合對外性、管理性和地域特定性三個基本特征。 如果廢棄的水塘處于位置偏僻、人跡罕至的地方,且人流量較小,那么就不符合地域特定性的特征,不屬于公共服務場所。 如果水塘位于人群密集、人流量較大的地方,就符合地域特定性的特征,屬于公共場所。同時,法律不禁止公眾對水塘在一定范圍內(nèi)有利用和通行等行為,這就要求水塘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對進入水塘的人員有責任依法進行管理。應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提示設施因缺陷而存在的風險。在水塘周邊,加裝能夠足以防止少年兒童不慎落水的防護欄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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