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對貨物毀損免責的情形有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
(1)承運人有證據(j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2)承運人有證據(j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
(3)承運人有證據(j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造成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內(nèi)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第一條 為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了維護國內(nèi)航空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nèi)航空運輸中發(fā)生的損害賠償。第三條 國內(nèi)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nèi)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shù)呢浳锏馁r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第四條 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第五條 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第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劃分法律分析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行為負責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實質(zhì)上為一種違約責任。依據(jù)《海商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的規(guī)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負有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以及妥善謹慎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承運人違反上述義務,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此而言,承運人對貨損承擔的是過失責任。但應予注意的是,承運人自己對貨損雖無過失,有時也要按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要求首先承擔貨損責任。因為,依據(jù)《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后款,承運人對其責任期間發(fā)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依據(jù)《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全部運輸負責,包括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qū)嶋H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即使承運人自己對貨損沒有過錯,亦同。這時,雖然實際承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負的為過錯責任,但有直接過錯的只是實際承運人,承運人對貨損的發(fā)生并無直接過錯,承運人系對他人的行為和過錯負責,所以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當然,承運人欲免除自己的責任,可以實際承運人也沒有過錯(包括已盡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妥善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或?qū)嶋H承運人也可以享受法定免責為抗辯,或者依據(jù)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海上貨運合同中明確約定承運人對貨物在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為抗辯。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zhì)、重量、數(shù)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shù)谋匾闆r。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