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賠償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下列各項個人所得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guī)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請問賠償金需要交個稅嗎賠償金需要交個稅。個稅即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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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賠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公司補償金不用交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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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要交個人所得稅嗎補償金超過當地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三倍以內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免征個人所得稅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賠償金交不交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