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的自由裁量權類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的案件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調解的范圍是什么行政調解的范圍主要包括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行政調解的原則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自愿原則;合法原則;公平公正原則;注重效果原則。
行政調解,是指由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試點開展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工作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規(guī)范行政和解實施行為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保護投資者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和解,是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進行調查執(zhí)法過程中,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與其就改正涉嫌違法行為,消除涉嫌違法行為不良后果,交納行政和解金補償投資者損失等進行協(xié)商達成行政和解協(xié)議,并據此終止調查執(zhí)法程序的行為。第三條 實施行政和解,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第四條 實施行政和解,應當遵循公平、自愿、協(xié)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jiān)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第五條 行政和解協(xié)議的訂立和履行,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 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與條件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序:
(一)中國證監(jiān)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
(二)采取行政和解方式執(zhí)法有利于實現監(jiān)管目的,減少爭議,穩(wěn)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行政相對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四)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負責查處的案件,試點期間不適用行政和解程序。第七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jiān)會不得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一)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行政相對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三)中國證監(jiān)會基于審慎監(jiān)管原則認定不適宜行政和解的。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第一節(jié) 申請與受理第八條 中國證監(jiān)會實施行政和解,由專門的行政和解實施部門(以下簡稱和解實施部門)負責,與中國證監(jiān)會的案件調查部門(以下簡稱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以下簡稱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第九條 行政相對人自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送達的案件調查通知書之日起,至中國證監(jiān)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第十條 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行政和解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就其涉嫌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或者減輕、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案;
(四)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行政相對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協(xié)議規(guī)定所作出的關于申請行政和解的內部決定。第十一條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和解,應當如實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十二條 對于行政相對人提交的行政和解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和解實施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需要行政相對人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和解實施部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和解實施部門在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第十三條 和解實施部門應當在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就案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等書面征求案件調查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部門應當自收到和解實施部門征求意見書面材料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材料:
(一)案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明確意見;
(二)截至反饋意見時,案件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是否掌握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的部分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案件調查部門在向和解實施部門書面反饋意見后,行政和解申請受理前,發(fā)現新的事實、證據,認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和解實施部門。
和解適用所有行政復議案件嗎您好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和解并非適用所有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和解只適用于特定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 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對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許可等不在和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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