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3月31日到4月2日
3月7日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成都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發(fā)布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了2022年成都第一批集中供地公告。(50宗、3124畝 2022年成都首批次集中供地來了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從本批次公告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的信息來看,3月31日-4月2日,將有共50宗土地走上拍賣席,總出讓面積約3124畝。同比2021年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的第一批次雙集中,土地供應宗數有所增加,但供應面積有所減少。
分區(qū)域來看,成都主城區(qū)本批次供應量大增,供地最多的是成華區(qū),共8宗,面積合計約354畝;近郊供應最多的是龍泉驛區(qū),供地6宗,面積合計約464畝;遠郊的青白江和新津區(qū),不管是供地宗數還是供地面積同比去年都減少很多。
四川2022年征地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是什么四川省屬于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我國人口密度最大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的一個省份之一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同時四川省的經濟發(fā)展也是非常的快速的,在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我國的西部地區(qū)可以說是穿的經濟實力是位居第一的。隨著四川人才引進政策的落實,未來四川在我國仍將給大家?guī)砀嗟捏@喜。而在四川省的 拆遷 工作進行過程中,有人比較關心四川 征地補償標準 。 四川2018年征地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是什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 征地 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的,結合 成都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qū)(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以下統(tǒng)稱五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 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協(xié)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fā)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yǎng)殖專業(yè)戶按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 臨時用地 (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guī)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guī)定標準補償。 企業(yè)搬遷 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guī)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yè)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 債務 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 農村戶口 全部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yè)、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yè)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yè)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yǎng)回鄉(xiāng)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guī)定安置。 第十六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yǎng)安置對象。退養(yǎng)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十八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十九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 勞動教養(yǎng) 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yǎng)后由勞動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二十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fā)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證 》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guī)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qū)位的 經濟適用房 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guī)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guī)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 商品房 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 宅基地使用權 ;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拆除以 繼承 、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yè)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xiāng)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zhèn)居民和回鄉(xiāng)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yè)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 宅基地 面積按 農村宅基地 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 、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 訴訟 。 第三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經依法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青白江區(qū)、龍泉驛區(qū)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資料當中整理的是由四川省成都政府統(tǒng)一出臺的征地補償的時候的一些參考準則,在四川這么大的一個省份的征地補償也沒辦法三言兩語的就介紹清楚,您還是應該確認了所在四川的具體地區(qū),然后有征地工作的話,政府會把征地公告方案張貼出來的。
四川國土三調最新消息啟用時間國土三調2022啟用具體時間是2022年3月份啟用。
三調2022年3月份啟用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 新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關系經濟安全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的重要法律。全面細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礎數據2022成都土地發(fā)改委 ,掌握詳實準確的利用現狀和自然資源變化情況,進一步完善調查、監(jiān)測和統(tǒng)計制度,實現成果信息管理與共享,滿足生態(tài)文明建設、空間規(guī)劃編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宏觀調控、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和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