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申請復審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標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核準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準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商標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guī)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最新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內(nèi)容是怎樣的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商標 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 商標權 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 商標權轉(zhuǎn)讓合同 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糾紛 案件; 8、 商標代理合同 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 財產(chǎn)保全 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 證據(jù)保全 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 北京 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 第三條 第 一審 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 馳名商標 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對于在 商標法 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標注冊 及續(xù)展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xù)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的給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的行為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第二條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第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第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xù)展寬展期內(nèi)提出續(xù)展申請,未獲核準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六條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guī)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jīng)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第七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八條 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分析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為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的解釋,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華律網(wǎng)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內(nèi)容是什么》 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商標近似判定標準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對于“相關公眾”的概念,《司法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他經(jīng)營者?!?/p>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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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睂τ凇跋嚓P公眾”的概念,《司法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p>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的給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最高院關于商標法司法解釋 ;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第二條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條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第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xù)展寬展期內(nèi)提出續(xù)展申請,未獲核準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六條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guī)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jīng)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第七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八條 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