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一、員工離職 經濟補償金 標準是怎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離職補償金 是 勞動法 規(guī)定對于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離職補償金的發(fā)放條件是怎樣的? 按照現行規(guī)定,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按照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 事實勞動關系 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 辭職 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 加班 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 勞動合同終止 ,地方有特殊規(guī)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應該領取相應的補償金,而補償金的領取條件是在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和公司不主動續(xù)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就應該對其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的標準會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決定。
員工離職補償勞動法是怎樣規(guī)定法律分析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員工離職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的離職補償對離職補償金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的發(fā)放問題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xié)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yī)療期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y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yè)辭職離職補償金標準按哪些計算的?員工離職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之一的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用人單位非法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其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他情形。
離職補償金發(fā)放條件有哪些?按照現行規(guī)定,用人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 (1)用人單位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 的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guī)定需要 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
勞動法被動離職補償對離職補償金的發(fā)放問題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xié)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yī)療期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離職補償金按照最新合同發(fā)放 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y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qū)分,對于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yè),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yè)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于<國營企業(yè)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廢止后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