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如下: (一)違法采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了保證審判和執(zhí)行的順利進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zhí)行、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guī)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并規(guī)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他的違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guī)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并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shù)囊话阋?guī)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采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并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shù)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shù)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shù)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shù)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罰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于妨害訴訟情節(jié)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 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guī)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guī)定: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jù)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guī)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5)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guī)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jù)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證據(jù)保全是指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guī)定: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采取證據(jù)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jù)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jù)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jù)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jù)。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后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jù)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jù)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采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第93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qū)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于法院執(zhí)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shù)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6)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guī)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據(jù)。 (三)錯誤執(zhí)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zhí)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違法并且造成被執(zhí)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zhí)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zhí)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zhí)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zhí)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1)執(zhí)行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guī)定先予執(zhí)行的; (3)違法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shù)額、范圍執(zhí)行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 (5)執(zhí)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6)執(zhí)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7)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 4、5項規(guī)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里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shù)膿p害范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關于國家賠償案件自賠的規(guī)定的內容是什么?關于 國家賠償 案件自賠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對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自賠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辦理本院的自賠案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 立案 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四條 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承辦。 負責承辦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賠償小組或者賠償委員會討論后,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是賠償請求人或其 代理 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應當主動回避。 賠償請求人認為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以上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回避,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賠償請求人申請回避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書面決定。賠償請求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案件辦理工作。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國家賠償小組負責人或者賠償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調取原審判、執(zhí)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調查核實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復雜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協(xié)商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后,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時效內又申請賠償,并有 證據(jù) 證明其撤回申請確屬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中止辦理: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yǎng) 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中止辦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辦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終結辦理: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jù)以申請賠償?shù)某蜂N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的判決被撤銷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評估的,鑒定、評估期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十三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事項及理由; (三)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四)決定內容; (五)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期間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名稱。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國家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 賠償金 的,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賠償請求人的 身份證 明; (二)生效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支付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收訖憑證。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申請支付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申請支付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應當當場或者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收到支付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申請支付材料虛假、無效,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賠償請求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請支付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在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告知人民法院申請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 需要賠償請求人補正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告知人民法院已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法院作為辦案機關,有時候會存在錯誤審理的情況,這樣給當事人造成侵權。針對自賠案件的審理,最高法出臺相關規(guī)定。明確法院審理自賠案件中的注意事項。主要規(guī)定了法院工作人員回避的情形、審查方式及自賠案件的協(xié)商處理。
刑事國家賠償應訴規(guī)定有什么?刑事 國家賠償 應訴規(guī)定有什么? 正常情況下刑事國家賠償應訴的規(guī)定為解除、撤銷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jiān)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 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 證據(jù) 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刑事國家賠償案件流程? 一、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二、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審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規(guī)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xié)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xié)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xié)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于社會穩(wěn)定。 因此,規(guī)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如達成協(xié)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四、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shù)?,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 刑事賠償 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 五、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 法規(guī) 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受理程序是國家賠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中受理程序并不是很復雜,基本上跟一般的訴訟案件的受理程序是類似的,只是在案件的處理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且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核實工作是由相關的賠償部門進行處理的。 國家賠償條件 1、根據(jù)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對冤案的 賠償標準 是怎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y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yǎng)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蕡?zhí)行。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應當在 侵權行為 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1)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shù)的計算方法: 刑事國家賠償應訴的規(guī)定是非常的全面的,對于每一種國家賠償?shù)陌讣旧隙际强梢酝ㄟ^這個規(guī)定來解決的。刑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要積極的爭取賠償,因為國家賠償在我們國家是屬于自訴案件的,所以是需要我們自己去申請的,并不是主動賠償?shù)摹?/p>重慶市行政賠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jù)《國家賠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行政賠償。第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授權組織(以下簡稱授權組織)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行政賠償遵循合法、準確、及時、便民原則。
行政賠償可以和解和調解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辦市人民政府下列行政賠償工作:
(一)監(jiān)督本辦法實施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
(二)處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件;
(三)指導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授權組織開展行政賠償工作;
(四)處理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市級行政機關以及授權組織之間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的共同賠償爭議。
(五)督促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六)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訴訟;
(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下列行政賠償工作:
(一)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件;
(二)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開展行政賠償工作;
(三)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授權組織之間的共同賠償爭議;
(四)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五)代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賠償訴訟;
(六)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授權組織的法制工作機構承辦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賠償案件。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慶機構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承辦本機關的行政賠償案件。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中央或省在渝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賠償?shù)模贿m用本辦法。第二章 主動賠償?shù)诰艞l 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主動給予賠償。第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主動賠償?shù)囊罁?jù)是:
(一)本機關按照監(jiān)督程序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二)上級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按照監(jiān)督程序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三)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
(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同受償人協(xié)商達成賠償協(xié)議,也可以徑行賠償。第三章 申請受理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行政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賠償申請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一)賠償申請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示人;
(二)請示事項不明確或者賠償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示人在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三)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申請賠償,該機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賠償請求人向數(shù)個或個體共同賠償機關申請賠償,由賠償申請書排列第一的機關按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不負組織責任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移送負組織責任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由,根據(jù)兩個以上不同具體行政行為,分別或一并向兩個以上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機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分別處理。第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按《行政復議條例》規(guī)定處理。第十七條 賠償申請所列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未予確認的,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賠償申請所列具體行政行為尚未超過法定復議期限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應當通知賠償請求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起訴。賠償請求人愿意申請復議或者直訴的,裁定不予受理;請求人不愿意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二)賠償申請所列具體行政行為已經超過法定復議期限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被賠償請求人錯列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被錯列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裁定書抄送其他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民事賠償?shù)臈l件是什么?在我們國家的 民事責任 當中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作為民事賠償?shù)倪@種現(xiàn)象越來越多,這也就導致了一些人提出的問題 國家賠償 民事 賠償?shù)臈l件是什么國家賠償主動賠償 ?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定,我們知道了,在國家認定的確定是民事侵權的行為之后,就會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我看下文。 民事執(zhí)行 案件國家賠償?shù)臈l件,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執(zhí)行引發(fā)國家賠償?shù)谋貍湟?民事執(zhí)行引發(fā)國家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執(zhí)行人員在民事執(zhí)行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引發(fā)的國家賠償。違法是指違反法律 法規(guī) 、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違法執(zhí)行引發(fā)國家賠償是一種 特殊侵權 損害賠償,因為違法執(zhí)行的侵權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執(zhí)行人員,特殊的侵權主體與執(zhí)行過程中有違法行使執(zhí)行權的行為、存在損害事實、違法執(zhí)行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及符合法定賠償范圍一起,構成國家承擔違法執(zhí)行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 二、民事違法執(zhí)行的確認程序 根據(jù)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民事違法執(zhí)行由執(zhí)行監(jiān)督程序或審判監(jiān)督程序確認。 (一)通過執(zhí)行監(jiān)督程序,依法撤銷違法的執(zhí)行裁定、決定的,屬于依法確認 執(zhí)行監(jiān)督主要是通過當事人提出異議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zhí)行工作的監(jiān)督來實現(xiàn)。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边@一規(guī)定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zhí)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zhí)行行為的監(jiān)督由兩個途徑實現(xiàn)。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zhí)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種復議實際上是法院內部的層級監(jiān)督。二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九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和協(xié)調?!睋?jù)此,雖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提出執(zhí)行異議,上級法院也可以通過主動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執(zhí)行法院的違法執(zhí)行問題。 (二)審判監(jiān)督部門的確認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審判監(jiān)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shù)拇_認工作,辦理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確定了民事違法執(zhí)行的確認部門為審判監(jiān)督部門。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了確認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審理程序等。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8)34號《關于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辦負責審理。 (三)執(zhí)行監(jiān)督與審判監(jiān)督的關系 賠償請求人認為法院在民事執(zhí)行中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異議的,應先由執(zhí)行法院進行違法確認。理由為,一是執(zhí)行部門具有糾正錯誤執(zhí)行的優(yōu)先條件。執(zhí)行法院對有關情況最為了解,由其負責審查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一旦發(fā)現(xiàn)執(zhí)行行為錯誤,可以及時糾正,及時執(zhí)行,有利于節(jié)約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只有執(zhí)行部門才能窮盡一切執(zhí)行回轉措施,賠償辦不具有執(zhí)行回轉或執(zhí)行補救職能。對于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執(zhí)行回轉;只有執(zhí)行回轉不能,且執(zhí)行行為違法的,國家才能承擔賠償責任。三是避免被執(zhí)行人利用賠償審判確認程序轉嫁其應當承擔的執(zhí)行風險。 對執(zhí)行法院不予確認執(zhí)行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辦申請違法確認。對確認違法,造成損害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方式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shù)姆绞绞侵竾页袚r償責任的形式??v觀世界各國的 國家賠償法 的規(guī)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shù)倪m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 生命健康權 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guī)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tài)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 侵權行為 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