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是每個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的受害方都關注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的焦點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但是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qū)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一般,離婚精神賠金額要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chuàng)傷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時,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一般夫妻就會涉及到很多的問題,不管是房產還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賠償的金額,都是需要在協(xié)商好了之后才能合法的辦理離婚,在對房產過戶的時候也要先按協(xié)商好的條款來履行自己的義務。
離婚補償金一般是多少一、離婚補償金一般是多少
雙方離婚,一方有過錯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由法院酌定。
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chuàng)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后財產采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yǎng)、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xié)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yǎng)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yǎng)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xié)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三、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xié)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賠償金額標準是多少呢1、物質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的標準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的損失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于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2、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離婚損害賠償數額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