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第二章 行政賠償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0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第二章 行政賠償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最高院國家賠償法解釋是什么?一、最高院 國家賠償法 解釋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籠絡了 刑事賠償 、行政賠償等等,是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我國最為全面、細分化的賠償總則,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 國家賠償 。 第二條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jiān)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 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 證據 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六條 數罪并罰 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監(jiān)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jiān)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 羈押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錯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并已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xù)監(jiān)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 舉證責任 。 第九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他有 扶養(yǎng) 關系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 繼承權 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于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一條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二條 一審 判決有罪, 二審 發(fā)回重審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重審無罪賠償,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一)原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審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檢察院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三條 醫(yī)療費 賠償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護理費 賠償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按照一名護理人員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但醫(yī)療機構或者 司法鑒定人 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并賠償相應的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公民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公民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第十八條 受害的公民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發(fā)放標準,參照作出賠償決定時被扶養(yǎng)人住所地所屬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zhí)行。 能夠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生活費可協(xié)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yǎng)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yǎng)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yǎng)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被扶養(yǎng)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 第十九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 罰金 、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參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不計算復利。 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利率參照新作出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 計息期間自 侵權行為 發(fā)生時起算,至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止;但在生效賠償決定作出前侵權行為停止的,計算至侵權行為停止時止。 被罰沒、追繳的資金屬于賠償請求人在金融機構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續(xù)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 工資 標準計算人身自由 賠償金 。 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國家賠償主要是對公民的一種賠償,是一些機關單位對公民造成的損害而制定的一種賠償方法,有利于各項賠償事宜得到順利的解決,而且還從根本上減少了公民的經濟負擔,合法的保障了公民的利益,使得合法權益得到了更加合理的解釋。
關于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關于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五條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十五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應當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第十七條 【國家免責的情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國家賠償標準有哪些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依法應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秶屹r償法》對 國家賠償標準 有那些規(guī)定呢下面列舉《國家賠償法》中對國家 賠償標準規(guī)定 的法條,供大家參考。第三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 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 訴訟過程中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賠償請求人 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 刑事賠償程序 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請求 國家賠償的時效 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 被羈押期間 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