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導致死亡的案例
案情介紹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2001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被告人羅某某駕駛 桑塔納 出租汽車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沿本市 漢 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南昌路時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撞上了一輛同向行駛的人力三輪車,致使三輪車上的騎車人孫某某被撞倒在機動車道上,被告人羅某某即駕車逃離現場。二三分鐘后,已經蘇醒并正在爬起來的孫某某被高某某駕駛的大貨車再次撞倒并當場死亡。
檢察機關對羅某某提起刑事訴訟,公訴機關指控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被告人羅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請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羅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貨車的撞擊,大貨車司機對被害人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孫某某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被隨后駛至的其他車輛撞擊并當場死亡的后果,其行為違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8條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57條的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被告人羅某某的逃 逸行 為,就不會發(fā)生后車撞擊倒在機動車道上的被害人孫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結果,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羅某某對被害人家屬已作了經濟補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第133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羅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車的撞擊,原審對其量刑過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并沒有產生孫某某因得不到搶救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因為高某某的行為才發(fā)生了孫某某死亡的結果。羅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有聯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為才與最后結果產生了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審對羅某某適用“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法律條文不當,導致量刑畸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某交警支隊出具的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此交通事故分為兩段,前段即羅某某將被害人撞傷后逃逸,被害人與被告人負同等責任;后段即大貨車駕駛員高某某將被害人撞死,羅某某負主責,高某某負次責。上述證據證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羅某某的逃逸,導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車輛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有聯系。但是,被告人羅某某撞擊被害人的人力三輪車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經在慢慢爬起,這說明被告人的逃逸行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在負有過錯責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產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羅某某不應承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而應承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案發(fā)后,雖然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但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羅某某在接到單位電話通知后,自動到單位向公安人員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項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正確,應予采納。上訴人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撤銷一審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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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如何量刑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逃逸 致人死亡如何量刑一、交通事故 逃逸致人死亡 如何量刑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的情形。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jié)加重犯其條件為: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因 交通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再次,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fā)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或者交通肇事罪和 故意殺人罪 數罪并罰。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處理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 發(fā)生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交通事故逃逸的,具體處理如下: 1、 交通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guī)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 交通管理部門 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解釋》第4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tài)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tài)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的行為。若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人死亡怎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n(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n(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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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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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如何量刑?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的情形。 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jié)加重犯其條件為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文章 :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fā)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交通事故逃逸的,具體處理如下: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guī)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解釋》第4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tài)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tài)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