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第一步:保險公司賠償
由承保交強險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的保險公司在限額范圍內支付保險金。如果機動車沒有投保第三人責任強制險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的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二步:過錯方賠償
機動車的交強險的保險金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的,按下面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只有一方有過錯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機動車故意碰撞機動車的,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非機動車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第三步:商業(yè)三者險的問題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同時投保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1)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保險金不足以賠償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時,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先賠付精神損害。
(2)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 仍有不足的,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強險分責分項賠償項目與限額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有責任的情況下:1、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合計:122000元。二、被保險人無責任的情況下:1、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合計:121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1、醫(yī)療費(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3、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1、喪葬費;2、死亡賠償金;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4、殘疾賠償金;5、殘疾輔助器具費;6、護理費;7、康復費;8、交通費;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住宿費;11、誤工費;12、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各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中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一般均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為免賠項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損害程度較重,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不足以賠償?shù)那闆r下,受害人可以申請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將其他溢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賠償項目使用商業(yè)三者險進行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一、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重新定義了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規(guī)范了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以及關于 訴訟 程序的規(guī)定。 二、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fā)生 交通事故 造成損害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 妨礙通行 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四、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 交強險 ”)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 保險合同 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 人身損害 ,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五、關于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 死亡賠償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帧?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 醫(yī)療費 、 喪葬費 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 證據(jù) 推翻的除外。 由上可知,我們對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進行了重新的修訂。將條款變得更加合理化,對于之前沒有涉及到的方面也都囊括了進來,基本能做到全面、清晰以及準確。條例全國通用,并且也已經進行了推行,有其他正文沒有涉及到的問題請大家及時咨詢專業(yè) 律師 進行解決。
開車撞死人保險公司怎么賠法律分析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首先由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shù)缆方煌〒p害賠償解釋第16條 ,剩余部分按事故比例由第三者險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開車撞人一方承擔。保險公司賠償數(shù)額按投保的具體情況確定。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關于主體責任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被多次轉讓但是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