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賠償項目勞務者受害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供勞務者在工作中收到傷害,有權向接受勞務者要求賠償。提供勞務者作為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他們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傷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況下,提供勞務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只要他們盡了一定的注意義務,即可認定提供勞務者沒有過錯。即使提供勞務者有輕微過失的,一般不作為減輕接受勞務者責任的依據(jù)。提供勞務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diào)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容易激化社會矛盾。
法律依據(jù)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的歸責原則有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提供勞務者受到侵害的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一般條件下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46分則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 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