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法律分析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nèi)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的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應予支持(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nèi)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xiàn)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房屋租賃合同未生效時終止合同對承租人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如果租賃合同約定了出租人違約事項,則承租人可據(jù)此條款主張賠償,即遵循“有約定隨約定”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guī)定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p>
如果租賃合同未約定出租人違約事項,則遵循“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根據(jù)是《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guī)定和《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蹦敲捶ǘǖ某鲎馊藨撡r償?shù)膿p失為直接和間接損失。根據(jù)張立華律師的司法實踐,一般可主張的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預期利潤損失。即如果租賃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獲得的利潤,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損失的利潤。一般可根據(jù)會計報表確定具體利潤標準或者進行專門的審計。
2、裝修費用損失。租賃合同正常終止,按房屋裝修的現(xiàn)存價值為參考給予適當補償;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應根據(jù)違約責任原則,由出租人按裝修的現(xiàn)存價值予以全額賠償;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裝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違約行為造成,這種損失應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房屋再次租賃差價。原來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較便宜,再次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房價往往會比以往高很多,對于因出租人的解約行為而給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應該由出租人承擔。
4、搬家及找房費用。因此項費用同樣因出租人違約而發(fā)生,出租人仍然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房子出租給租客造成財產(chǎn)損失此責任應當由房主承擔?!逗贤ā返?20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顯然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房主對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shè)施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包括水管,負有維修的法定義務,如果因水管本身的質(zhì)量問題造成損失的,責任應當由房主承擔,除非該水管斷裂是因為房客的原因造成的。
租賃人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承租人貨物損失,租賃人該不該賠償承租人損失。謝謝一、承租人不需要賠償損失。
賠償?shù)那疤崾怯羞^錯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臺風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在承租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出租人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當然不需要承擔賠償?shù)呢熑巍?/p>
二、出租人負有維修的義務。
租賃中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該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jù)合同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nèi)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臺風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在承租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出租人應履行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