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可以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的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我是銷售商如果我賣出的產品有質量問題我要負法律責任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銷售者銷售不合格產品是處理生產者還是銷售者經銷商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故意將(無意)不合格的產品,銷售給用戶,如果此商品在用戶使用過程中,造成嚴重后果或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經工商管理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后,確認是該產品質量問題所致,那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該廠進行依法處置,對該廠的主管領導追究(刑事)或行政處罰,對當事銷售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無論是否無意,該產品已經給用戶造成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了損失,所以視輕節(jié)給予處理。
關于出售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的賣家和廠家各如何承擔責任一、因為產品存在缺陷而發(fā)生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的責任有兩種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一是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又稱產品瑕疵責任,屬于合同法調整的違約責任,如購買的熱水器不具有制熱功能等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另一種產品責任,就是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包括產品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此時會發(fā)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如購買的熱水器突然爆炸(足以說明產品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使使用者受傷,其他物品也受損(侵權責任),這種情形在民法上又叫叫加害給付。
二、關于產品責任,我國現(xiàn)行法有諸多立法文件,從立法早晚依次有,《民通》第122條,《民通意見》153條,《產品質量法》第41、42、45、46條。
三、下面詳細說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也就是你據以判斷的規(guī)定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了)
(一)對外連帶責任:無過錯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即使能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在訴訟上,受害人可以將這二人列為共同被告,也可選擇一個單獨訴訟,此時法院可列另一個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內部責任劃分(也就是對受害人賠完后):生產者的無過錯責任與銷售者的過錯責任(一般來說不會是二人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責任劃分遵循以下原則:
(1)生產者的無過錯責任與銷售者的過錯責任
(2)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3)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4)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對外賠完受害者(受害者可隨便選哪個要求賠)之后,(對內)銷售者只有在有過錯或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及供貨者的情形下才承擔責任,其他都由生產者承擔責任。
這樣你應該清楚了吧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注意,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等是歸責原則,與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責任的承擔問題,其具體概念和相關知識可搜索百度百科)不是同一個問題。侵權責任是一個大概念,包含了歸責原則,也涉及責任承擔的問題,是民事責任的一種,除侵權責任外還有違約責任,這都是民事責任,此外還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fā)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并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xiàn)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并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xiàn):民通126條: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guī)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guī)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xiàn)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免于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xiàn)(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采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銷商A銷售不合格產品給經銷商B,B被罰,有權利向A索賠嗎有權。因產品質量發(fā)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經銷商賣了廠家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