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刑事刑事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的訴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的賠償范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喪葬費等。像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在賠償范圍之內(nèi)。財產(chǎn)損失主要指的是直接物質損失。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沒有死亡賠償金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二0一二年一一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55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不賠償死亡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準是什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的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
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xù)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法律分析】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jīng)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愿意賠償更大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 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