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法律分析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導致死亡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等,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標準為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人命賠償標準是什么?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的解釋》第17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受害人死亡的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他合理費用。
依照這個情況來看:第一,13歲少女殘殺同學,其同學年齡也就大致在13,14歲左右
那么,由于被害人屬于未成年,因此計算死亡賠償金時,其標準是: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這一標準是: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而非可支配收入
如果被害人年滿18周歲,那么計算的標準是按照收入標準而非消費支出計算
雖然近幾年的法律修改不斷完善死亡賠償的公平性,但是,死亡賠償的區(qū)域差異和年齡差異依然很大。
在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我國,18-60周歲的公民如果遭遇外來侵害死亡(如故意殺人,投毒,車禍等),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是非常高的。
以南京市為例:2010年,一起發(fā)生在橋北某地的車禍,死者是一名安徽來寧的打工人員,當時認定是機動車司機主責,在賠償時,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其戶籍身份來賠償(當時的賠償依然是地區(qū)劃分),由于死者老家系安徽農村,如果按照死者戶籍賠償,死者僅能獲得22萬左右的賠償金。但與此同時,若按照南京市民標準,則可以獲得60多萬。死者家屬不服,在律師的幫助下,尋找到死者死亡時在南京已經繳納了2年多社保并且依然在保,最終南京的法院判決賠償標準按照南京職工標準,最終賠償金是67萬余元。
而另一起發(fā)生在2012年的車禍,死者是一名82歲的老人,責任也是司機責,但最終雙方經過協(xié)商賠償金只有31萬(呵呵,這屬于聽說的案例),而據處理此事的交警朋友說,如果依法賠償,死者家屬最多拿到17到18萬左右,那個單位為了保司機,愿意額外出一筆錢,司機自己也出了一筆,31萬讓死者家屬滿意了也就沒有追究。
同樣的車禍,同樣的責任,但賠償金額,一個是法定67萬,而且是2年前,另一個則是法定17-18萬,因為一些原因企業(yè)自愿多賠付。
在我國目前的賠償案例中,死者13-14歲,賠償金也就是當地人均消費支出(年)X13或者14的標準,這是最大的一塊賠償,而且死者未成年,亦不存在如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額外費用,11萬左右的賠償如果依法賠償,確實沒有錯,也實屬無奈。
而且嫌疑人也是13歲未成年,很難說用嚴厲的刑罰來震懾,因此與其家屬協(xié)商賠償的數額肯定有限。
工傷傷亡賠償標準一覽表職工因工死亡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其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他親屬每人每月30%人命賠償標準一覽表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