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詆毀商業(yè)信譽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了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市場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他人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必須具有特定性。這樣,構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據其虛構的內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讓公眾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內容泛泛而指,根據其內容及散布方式無法推測針對的是誰,自然不能構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因此,他人必須是從事商業(yè)活動的人,如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諸如飲食、旅店、旅游等各種服務的人等。所謂商業(yè)信譽,是指從事商業(yè)活動的誠實信用和名譽,包括其信用、資產、經營能力、經營作風等內容。所謂商品聲譽,則是指其商品的良好聲望及稱譽,包括商品的性能、結構、外觀、效用、質量、價格等方面。其與財產權利相聯(lián)系,與從事商業(yè)經營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在其長期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是社會對其生產、經營、商品、服務等方而的質量、信用、聲譽的客觀認識與評價。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所謂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與真實情況不符、對競爭對手不利的事實; 所謂散布,是指以各種可以使眾人知道的方法擴散其所捏造的虛偽事實。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即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言論,既可以通過宣傳媒體,又可以出現在產品發(fā)布會上;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書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散布既可以在公眾場合為之,又可以向某些與競爭對手有特定業(yè)務關系的經營者傳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對本罪的行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須同時具備兩行為才可能構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既可以當眾散布,又可以不當其面散布。歸納起來,則主要是:(1)在公開場合,如訂貨會、交易會、產品新聞發(fā)布會上公開宣揚所捏造的事實;(2)利用公開信、傳單、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公告等詆毀他人及產品;(3)在經營活動中利用銷售、業(yè)務洽談向業(yè)務客戶及消費者尤其是被損害人的固定客戶貶抑對方;(4)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散布虛構的事實;(5)以顧客、消費者的名義向有關監(jiān)督部門如消費者協(xié)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作虛假投訴,損害其商業(yè)信譽或商品聲譽;(6)在社會公眾中造謠并加以傳播;等等。
誹謗行為需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才能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由于商業(yè)誹謗行為而導致失去消費者的信賴,商品滯銷,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導致他人瀕臨破產等。所謂情節(jié)嚴重,雖指多次實施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損害多人的商譽的行為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31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本罪的主體多為經營者,為在市場上占據位置,以誹謗的方式毀損競爭對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商譽權的民事救濟商譽利益實質上是商譽主體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的特殊經濟利益。商譽侵權直接損害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他人對生產經營者的信賴程度與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評價后果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從而致商譽主體原有民事權利的缺失。 根據國際公約及國內外立法例的通行規(guī)定,侵害商譽權行為應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即是經營者以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從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來看,認定商譽侵權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
1.關于侵權主體。行為人具有經營者身份是認定商譽侵權行為的重要條件之一。即只有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所實施的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才構成該類特殊侵權行為,非經營者實施的侮辱、誹謗、貶低的行為則以一般侵權論?!侗Wo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對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示范法》,均將商譽侵害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英美法系國家為商譽權提供仿冒訴訟與其他特殊訴訟的救濟方式,其主體指向概為經營者。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適用競爭法保護商譽權,因此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存在著商業(yè)競爭關系。
2.關于侵權違法行為。侵害商譽權的行為表現為捏造虛偽事實或對真實事件采用不正當說法,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釋,凡是對某企業(yè)的產品、服務或商業(yè)活動提出虛假或不當的說法,都是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
3.關于侵權損害事實。侵害商譽權的損害事實,是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導致關于權利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譽的實際損害。損害事實認定的前提條件在于判斷特定主體在某一特定區(qū)域內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譽。
4.關于主觀過錯。在侵害商譽權行為的主觀要件即過錯形態(tài)上,學者有兩種不同主張。其一認為,“信用之侵害,不獨故意虛構事實,或知他人主張之非事實而傳播”。“加害人對于信用之損害,以有故意為限,始構成侵權行為?!逼涠t認為,損害信用權不能僅限于故意,不論行為人主張或散布有損他人信用的事實是出于故意,還是出于過失,均可構成信用權的侵害。侵害商譽權的行為發(fā)生在競爭對手之間,這一行為的目的在于通過詆毀、誹謗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削弱對方當事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在競爭中取得優(yōu)勢地位。因此,故意行為才構成侵權行為。從過錯心理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他人商譽的結果(認識因素),但希望或放任這種商譽毀損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意志因素),行為人的這種主觀故意性是明顯而確定的。出于過失而損害了他人的商譽,應以侵犯名譽權論處。
商業(yè)誹謗行為是指什么?商業(yè)誹謗行為是指什么? 構成要件 (一)其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為人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是認定侵犯商譽權行為的重要條件之一。即只有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所實施的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才構成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非經營者實施的侮辱、誹謗、詆毀的行為則以一般侵權論。這一構成要件反映了現代各國主要是從競爭法的角度來保護商譽權?!栋屠韫s》及世界 知識產權 組織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示范法草案》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均將商譽侵害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英美法系國家為商譽權提供仿冒 訴訟 與其不召回商譽的毀損問題 他特殊訴訟的救濟方式,其主體指向概為經營者。 大陸法系國家更是主要適用競爭法保護商譽權,因此要求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存在競爭關系。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和《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guī)定于1998年作出司法解釋,從主體要件方面明確了商業(yè)詆毀行為與一般 侵權行為 的區(qū)別,并且具體指出,新聞單位或者消費者因為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失當,甚至借機誹謗、詆毀、損害經營者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由此可見,新聞單位、消費者與商譽權的主體之間沒有競爭關系,不互為競爭對手,所以不能作為商業(yè)詆毀行為的主體。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多數情況下經營者是自己實施對競爭對手的商業(yè)詆毀行為,但有時經營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實施此種行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實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業(yè)經營者,也可能是非同業(yè)經營者或非經營者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例如,會計、審計、質量檢驗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消費者個人等等。如果這些組織或個人與經營者之間就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有過共謀,即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他們就應與該經營者一起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其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不是過失行為人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是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并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為目的,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因此,故意行為才構成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從過錯心理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他人商譽的結果(認識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商譽毀損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意志因素),行為人的這種主觀故意性是明顯而確定的。當然,經營者也可能因過失造成對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損害,并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種行為并不構成商業(yè)詆毀,這是基于不構成競爭法體系中規(guī)定的侵犯商譽權之行為的條件所決定的。 (三)其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采用不正當的說法,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毀、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譽權的行為分為兩種:一是采取虛假說法的行為,即憑空捏造或散布有關他人商譽的、與其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真實情況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無中生有的編造,也包括對真實情況的惡意歪曲。另一種是采取不當說法的行為,即不公正、不準確、不全面地陳述客觀事實,意在貶低、詆毀競爭對手的商譽。 例如,在比較廣告和產品促銷活動中,對同類產品、服務的評價使用貶損性質的言辭;或在未有科學定論的情況下,片面宣傳某些產品、服務的副作用或者消極因素。 商業(yè)詆毀行為,是對競爭對手合法享有的商譽及商譽權的嚴重損害和侵犯。這種以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為手段的競爭行為,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正常秩序,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特點 1、有著明確的意在貶低競爭對手的目的性,直接打擊、削弱競爭對手與其進行競爭的能力,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 2、行為本身表現為捏造、散布與真實情況不符的虛假、不實之情。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無中生有,也可以是對真實情況的歪曲。經營者無論是捏造還是散布虛假事實,都可以構成商業(yè)詆毀行為。 3、有特定的詆毀對象,即行為所詆毀的對象必須是與行為人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yè)經營者,也即競爭對手,而非其他經營者。所謂由特定的詆毀對象,是指有關虛假言詞必須明確指向一個或幾個競爭對手,或者雖無明確所指,但他人可以從中推測其指向。詆毀對象既可以是單個,也可以是多個競爭對手。 4、行為后果損害的是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商品聲譽。商業(yè)信譽包括經營者的資產情況、經營能力、信用情況等;商品聲譽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質量、效果等,商品聲譽最終也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yè)信譽。 商業(yè)誹謗行為在商業(yè)界是一種非常不恥的行為,對對手進行抹黑是一種惡意競爭,在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上我們都是不允許的,在商業(yè)中的競爭應該是需要公平競爭的,否則違背了競爭的基本原則,而公平競爭是我們大家所提倡的一種文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