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交通條例 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條例 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第四條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五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經(jīng)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第六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第七條 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其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第八條 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第二章 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第九條 交通信號分為: 指揮燈信號、 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手勢信號。第十條 指揮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xù)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四)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五)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 遇有前款(二)、 (三)項規(guī)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前兩款規(guī)定亦適用于列隊行走和趕、騎牲畜的人員。第十一條 車道燈信號: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準許車輛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 不準車輛通行。第十二條 人行橫道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第十三條 交通指揮棒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準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準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準車輛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xù)通行。第十四條 手勢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 右臂向前平伸, 手掌向前,準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準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準前方車輛通行;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車輛須靠邊停車。第十五條 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 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章 車輛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jīng)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guī)定行駛。
交通法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規(guī)定罰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交通條例 ,處 警告 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中的規(guī)定:“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如下: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交通條例 ;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交通罰款條例有哪些交通罰款具體數(shù)額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詳細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條例 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交通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
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交通條例 了規(guī)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眾出行需要,維護乘客、經(jīng)營者和從業(yè)人員交通條例 的合法權益,發(fā)揮城市公共交通對經(jīng)濟社會協(xié)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促進作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公共交通規(guī)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交優(yōu)先的原則,將城市公共交通發(fā)展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在資金、用地、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體系,確立公共汽車客運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體地位,并促進出租汽車客運與其他客運方式協(xié)調有序發(fā)展。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交通條例 ;其所屬的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公共交通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協(xié)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安監(jiān)和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產(chǎn)、打擊非法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行為、維護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第六條 鼓勵城市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規(guī)?;?jīng)營,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經(jīng)濟舒適、節(jié)能環(huán)保的服務。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第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guī)劃,并組織專家評審,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第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規(guī)劃中確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以劃撥方式供地。
未經(jīng)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使用性質及用途。第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qū))客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公眾出行需求和城市公共交通規(guī)劃,合理設置公共汽車線路和站點,適時調整城市公共交通運力,保持供需平衡。
公共汽車線路設置和站點布局,城市公共交通運力調整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第十條 實施舊城改造、新區(qū)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居住小區(qū)、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學校、醫(yī)院、工業(yè)園區(qū)等項目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配套規(guī)劃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jīng)各市州、縣(市、區(qū))客運管理機構同意,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恢復、補建或者補償。
不得污損、涂改、覆蓋城市公共交通標志、設施。
不得以擺攤設點等行為妨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使用。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客運臨時??空军c、入廁點的設置,由各市州、縣(市、區(qū))客運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第十三條 利用候車亭、站牌和運營車輛設置的廣告,不得影響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和車輛運營安全,不得覆蓋站牌標識和車輛運營標識。第十四條 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符合條件的單行道可以允許公共汽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設置公共汽車優(yōu)先通行標志、信號裝置。第十五條 公共汽車站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標明線路編號、首末班車發(fā)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線各站點的名稱、行駛方向、票價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第十六條 公共汽車客運站點以地名、街道名、歷史文化景點或者公共服務機構等名稱命名,由各市州、縣(市、區(qū))客運管理機構確定。
不同線路的同一站點應當使用同一站名。第三章 經(jīng)營許可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經(jīng)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經(jīng)營應當依法取得客運經(jīng)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