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三個月后可以做。受傷后申請傷殘鑒定有2個時機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
1、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可以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lián)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時申請鑒定。
2、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可以在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3、相關法律依據(jù):《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jù),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lián)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nèi)容
工傷多久后可以做傷殘鑒定【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造成損害之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3個月以后就可以申請進行傷殘鑒定,如果傷情比較嚴重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適當可以延長鑒定的時間。
【法律依據(jù)】: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xiàn)場調(diào)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nèi)委托具備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nèi)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nèi)委托。 對現(xiàn)場調(diào)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進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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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具體需要多久才能做???需要三個月以后提出做傷殘鑒定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其中骨頭等損傷是3個月以后做傷殘鑒定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神經(jīng)損傷是六個月以后做傷殘鑒定。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概念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zhì)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限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完成;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