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有以下兩種表述:
1、在民事判決書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的主文中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往往表述為“被告某某與被告某某共同償還原告某某**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2、在刑事判決書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的主文中,往往表述為“被告人某某與被告人某某各承擔原告人某某**元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被告人某某與某某對原告人某某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擴展資料: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質(zhì)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zhì)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zhì)上不可分割,我們這里所述的不可分顯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他一些權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書怎么寫連帶責任保證首先應當寫明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姓名等具體信息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其次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寫明保證事項、保證期限以及其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他注意事項;最后,寫明時間并由雙方當事人寫明時間。法律依據(jù)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法解釋》42條第2款規(guī)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追償?shù)脑V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的解釋》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四條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chǎn)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chǎn)程序終結(jié)后六個月內(nèi)提出。
擴展資料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zhuǎn)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就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gòu)未經(jīng)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
擔保人被起訴了怎么辦隨著征信系統(tǒng)的越來越完善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很多人都害怕上征信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那么擔保人被起訴會影響三代嗎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的說法,一般是不涉及子女財產(chǎn)的。如果是繼承,債務也是一起繼承的,只是限定繼承,繼承多少,在多少范圍內(nèi)承擔還款義務。擔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的內(nèi)容還款,只要簽訂的正規(guī)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法院是有權對其要求還款,如果擔保人不還,嚴重的是會被黑戶的。被起訴后擔保人需要可能面臨以下問題:1、如果是合同是有效的正規(guī)的,擔保人需要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內(nèi)容還款;2、擔保人如果不還法院有權對其個人名下的財產(chǎn)進行凍結(jié),直到借貸者還款;3、擔保人不還款如果超過一定的時間會被銀行黑戶。所以,擔保人被起訴是不會對子女兒孫造成影響的。
主債務已償還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階段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2010-03-0909:26:34查看(425)評論(8)執(zhí)行階段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fā)表時間:2009-6-211:10:56
案件情況:
1997年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某銀行(以下簡稱甲方)向某工貿(mào)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發(fā)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某燃料公司作為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對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乙方未按約還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本案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判定乙方應承擔還款義務,現(xiàn)判決已生效。進入執(zhí)行階段后,甲方發(fā)現(xiàn)對乙方已停業(yè),且無任何可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此時,甲方可否以丙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不同觀點:
對于債權人能否起訴丙方,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據(jù)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明確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在生效判決對主債務人執(zhí)行不能時,可以對保證人另行起訴。否則,保證的設定將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對丙方提出起訴。所持的理由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是不可分之債。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甲方在選擇起訴乙方償還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后,在事實上已經(jīng)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甲方在判決執(zhí)行乙方不能時,再起訴丙方,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因此,執(zhí)行階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訴丙方。
筆者觀點:
針對上述兩種不同的意見,本人淺談自己的觀點如下:
第一,要明確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相比,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債務人一樣,都負有同時履行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即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屬于同一個債務。
結(jié)合本案,債權人甲方可以對債務人乙方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丙方提起共同訴訟,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的償還責任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同時,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單獨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此時,主債務與保證債務都屬于同一債務,即全部債務1500萬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請求乙方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的判決生效后,甲方對于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經(jīng)用盡,其要求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隨著主債權判決而喪失,在法律上已經(jīng)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擔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
第二,要清楚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是一個訴訟,不是兩個訴訟。無論債權人是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還是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對債權人而言都屬于同一個訴訟請求。
結(jié)合本案看來,甲方無論是向乙方,還是向丙方主張債權,都是為了實現(xiàn)1500萬元的債權。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張的1500萬元的主債權的判決生效后,在1500萬元債務的清償責任、已經(jīng)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擔后,再次向丙方主張1500萬元的保證債權,則是形成了對一個債權提出兩次訴訟請求的情形。對此,我國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確“一事不再理”審判原則指對判決、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也即對于同一行為,在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后,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結(jié)合本案情況,保證債權是基于甲方的債權保護所設定的,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甲方?jīng)Q定。在判定主債權由乙方來全部償?shù)呐袥Q已經(jīng)生效后,甲方再對丙方提出起訴,則嚴重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甲方再起訴丙方來償還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明顯不妥。
第四,有的觀點認為,在執(zhí)行階段起訴保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p>
但本人認為,債權人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債權人決定。在本案中,甲方選擇了只起訴乙方,不起訴丙方,是認為只起訴乙方就可實現(xiàn)自己的全部債權,因此,甲方在事實上就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棄對丙方提出起訴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參與本案訴訟,是對甲方處分訴權的認可,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綜合上述觀點,本人認為在保證合同糾紛訴訟中,債權人對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可以合并主張?zhí)崞鹪V訟,也可以在主債務或保證債務中,選擇其中一項提起訴訟,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債權,在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并經(jīng)判決生效后,又基于全部債權為依據(jù),對保證債務人再提起訴訟。
故本人認同第二種意見,即在執(zhí)行階段,債權人不能再行起訴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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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關于擔保人的責任您好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深圳知名律師團隊馬成律師團為您解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您不能起訴債務人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您只有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了保證責任之后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書主文 ,才可以行使追償權,起訴債務人。如果您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非連帶保證責任,您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抗債權人對您的請求權?!稉7ā返?1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高法院擔保法解釋》第4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31條規(guī)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稉7ā返?7條第2款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您所給出的情況,您不能起訴債務人。您可以向律師咨詢更詳細的情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更進一步的法律問題咨詢,可到深圳知名律師團隊——馬成律師團網(wǎng)咨詢,或電話咨詢159加2009再加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