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法律分析】
按照法定繳納標準賠償社保補繳差額部分。
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是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于立法所要規(guī)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jù)??梢钥闯?,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shù)臋C會。
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補繳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補繳差額部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y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xié)議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
未足額繳納社保如何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的,勞動者不可以單獨以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損害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了勞動者的應有權益,可以先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解決,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但是用人單位未足額社保費用,勞動者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補償,目前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每個地方的具體應用都不同。
法律依據(jù)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中途如果斷交只要續(xù)上就可以了。保險自停交之日起有3個月緩沖期,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連續(xù)繳納年限要重新計算,在五險一金停交這段時期,可以自己先繳納醫(yī)療保險,在找到工作之后,再由單位辦理繳納。未足額繳納社保不能要求賠償,可以到社保局投訴。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而離職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的情況下,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照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的平均工資計算。但是,未足額繳納社保的這種情況,公司只需要承擔補交社保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shù)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賠償案例 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