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內容主要是證人費用的補助。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訴法65條規(guī)定是什么?刑事訴訟 中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司法機關為防止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可以通過 取保候審 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的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 刑訴法 65條對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進行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了羅列。 一、刑訴法65條規(guī)定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 逮捕 或逮捕后需要 變更強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 證人 或者交納 保證金 ,并出具 保證書 ,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他妨礙 訴訟 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 監(jiān)視居住 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為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可以采用取保候審。 四、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 律師 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 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 刑事訴訟法 第56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并非所有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通過訴訟法65條,我們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各項情形。
刑法65條規(guī)定《刑法》第六十五條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56條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如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擴展資料:
刑法的性質:
1、刑法有比其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他法律更強的階級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不僅如此,刑法作為公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私法)相比較,有更強的階級性,其內容更明顯地體現出其作為階級統治工具的性質,如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叛國罪、顛覆政權罪、武裝暴亂、叛亂罪)、危害稅收征管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妨害司法罪的規(guī)定等。
2、刑法具有社會性
刑法不僅具有階級性,而且具有社會性,即它不僅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也要維護社會中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一方面,一定社會(包括階級社會)中,社會成員基本的價值觀,如基本的倫理和物質價值觀,無論是統治還是被統治階級都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只有對被統治階級的利益(只要是不和統治階級的利益相沖突的)予以保護,社會才能夠建立穩(wěn)定的秩序,否則,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就無從實現。
3、刑法的法律性質(或特點)
刑法和其他法律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1)內容特定,規(guī)定的是犯罪和刑事責任問題,和其他部門法不同。
2)制裁(禁止)性的規(guī)范體系,保護型的實體法。
3)調整(保護)范圍廣泛,一切受到嚴重侵害的社會關系都可以被刑法調整,其他部門法多只能調整某一的社會生活領域的社會關系。刑法是以其調整方法(刑罰)而非范圍作為自己獨立存在的依據。
4)調整(強制)手段的嚴厲性和對利益保護里的后盾性。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