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有關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以下三種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1、重度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又稱一級精神殘疾:沒有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差,缺乏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缺乏職業(yè)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2、中度,又稱二級精神殘疾: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不佳,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較少,職業(yè)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低下;3、輕度,又稱三級精神殘疾,較中度、重度精神殘疾程度輕。
【法律依據】
《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 第一條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精神病能評幾級殘疾?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癥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他精神障礙。
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正?;蛴休p度異常 確有功能缺陷 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0分 1分 2分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0分 1分 2分
職業(yè)勞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殘疾等級怎么評定?一、殘疾等級一共有多少級
1、殘疾等級分為: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一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一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一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6)精神殘疾:分一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7)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2、法律參考:《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
(1)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1,而低于0.3;
(2)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huán)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3)言語殘疾標準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4)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fā)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fā)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5)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后遺癥;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癥;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jié)、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6)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精神分裂癥;
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其他精神障礙。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二、殘疾等級哪級嚴重
殘疾等級嚴重程度劃分:
1、重度(一級);
2、中度(二級);
3、輕度(三級)。
精神病殘疾證鑒定幾級下面是第二代殘疾證精神類評殘標準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你可以參考一下
精神殘疾標準
一、精神殘疾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
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huán)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jiān)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jiān)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huán)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huán)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wèi)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huán)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評殘的標準一、視力殘疾標準
(一)視力殘疾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的定義
視力殘疾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無光感~<0.02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0.02~<0.05兒童精神疾病評殘標準 ;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0.05~<0.1
四級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yōu)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3.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二、聽力殘疾標準
(一)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huán)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聽力殘疾的分級
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tǒng)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 dB 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tǒng)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tǒng)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tǒng)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三、言語殘疾標準
(一)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3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是指由于大腦言語區(qū)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于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fā)聲和發(fā)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tài)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后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fā)音不清等。
4.發(fā)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fā)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5.兒童言語發(fā)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fā)育過程中其言語發(fā)育落后于實際年齡的狀態(tài)。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fā)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于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fā)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為變化等。
(二)言語殘疾的分級
言語殘疾一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二級:
具有一定的發(fā)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三級:
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四級:
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四、肢體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tǒng)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fā)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fā)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fā)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jié)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它肢體功能障礙。
五、智力殘疾標準
(一)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tǒng)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huán)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fā)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fā)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fā)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的分級
發(fā)展商(DQ)(0-6歲): 1.≦25極重度;2.26-39重度;3.40-54中度;4.55-75輕度
智 商(IQ)(7歲以上): 1.∠20極重度; 2.20-34重度; 3.35-49中度; 4.50-69
適應性行為(AB ): 1.極重度缺陷; 2.重度缺陷; 3.中度缺陷; 4.輕度缺陷
六、精神殘疾標準
(一)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
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huán)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jiān)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jiān)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huán)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huán)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wèi)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huán)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殘疾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