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八種情形:(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lián)營)中的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梢?,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lián)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的約定對聯(lián)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笨梢?,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
(七)因出借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guī)定: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企業(yè)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yè)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31條 "《產品質量法》第3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笨梢?,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八種情形如下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
2、合伙中的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6、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7、因出借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8、企業(yè)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yè)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新《公司法》中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1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各個股東(發(fā)起人)需要對設立公司過程中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2,當公司股東破壞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時候,該股東需要對該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
3,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是連帶責任認定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一些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它屬于共同責任中的一種。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二)合伙的連帶責任;(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七)因出借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八)企業(yè)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yè)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民事主體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關系當律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guī)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對此,《民法通則》第13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yè)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yè)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另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guī)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xié)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xié)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xié)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xié)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企業(y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哪些情形股東對企業(y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情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出資瑕疵,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