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主要是根據(jù)嫌疑人身上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的疑點進行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的推定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并無確鑿的證據(jù),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并予以立即執(zhí)行。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jù)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準程序的規(guī)定,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案重審判決無罪:
該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查閱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作出如下判決: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后,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guī)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呼格吉勒圖
呼格吉勒圖案的案件經過涉案時間軸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判處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核準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執(zhí)行槍決,距離案發(fā)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wǎng),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
2006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qū)政法委組成了案件復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2006年08月:復核得出結論,“呼格案”確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內蒙政法委、公安廳等機構證實,最快下月開始啟動針對呼格吉勒圖的法律重審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向警方報案,在煙廠附近的公廁內發(fā)現(xiàn)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時后,負責該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和辦案人員認定,呼格吉勒圖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1996年6月5日,內蒙古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核準死刑。距離案發(fā)僅62天。 2005年初,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接連發(fā)生數(shù)起奸殺慘案。警方鑒定確認,案件系同一人所為。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wǎng)。
落網(wǎng)后,趙志紅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強奸殺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賽罕區(qū)鄰近卷煙廠的公廁里,并準確指認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設的案發(fā)地點。趙志紅甚至說出了諸如“南北朝向,女廁在南”的廁所方位、內部結構、被害人身高、年齡、當時扼頸殺死被害人的方式、尸體擺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細節(jié),都有清晰、肯定的記憶。趙志紅對案件表述的準確程度遠遠超過了1996年就已經被執(zhí)行槍決的呼格吉勒圖。 這一情況在中國引起震動。盡管當時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見認為,趙志紅的一面之詞缺乏有力的證據(jù)支持,但1996年的案件尋求證據(jù)已無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人士同樣對當年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的證據(jù)支持提出質疑,認為從“疑罪從無”的角度,對趙志紅的供認如果不能認定,對于呼格吉勒圖的指控和審判同樣存在嚴重的問題。
五篇內參
湯計,某社內蒙古分社記者,呼格吉勒圖案最早的報道者。
第一篇
背景:湯計接觸呼格父母了解案情,并接觸專案組初步了解案情
2005年11月23日,《內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盡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第二篇
背景:2006年11月28日,趙志紅案不公開審理,10條命案只起訴9條,呼格案沒有起訴
2006年12月8日,《呼市“系列殺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訴讓人質疑》
2006年12月20日,加急情況反映《“殺人狂魔”趙志紅從獄中遞出“償命”申請》,并附上“償命申請書”
第三篇
背景:呼市中院稱,僅有趙志紅的口供,沒有犯罪物證,不能認定真兇就是趙志紅,那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圖案的錯判問題
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圖被錯殺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呼市1996年“4•09”流氓殺人案透析(上)》,《死者對生者的拷問:誰是真兇?——呼市1996年“4•09”流氓殺人案透析(下)》
第四篇
背景:與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檢察長邢寶玉聊過后,針對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區(qū)異地審理
2007年11月28日,《內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議跨省區(qū)異地審理呼格吉勒圖案件》
第五篇
背景:胡毅峰上任內蒙古高院院長,推動呼格案復查
2011年5月5日,《呼格吉勒圖冤死案復核6年陷入僵局,網(wǎng)民企盼讓真兇早日伏法》 在趙志紅供出“4•09”命案后,內蒙古自治區(qū)政法委也組成了以時任政法委副書記宋喜德為組長的核查組,對案件進行復查。
核查組結論,以法律的術語強調,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jù)明顯不足。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不久即組織了調查組,重新調查“4•09”命案,結論也報給了內蒙古自治區(qū)政法委。
但“4•09”命案始終沒有開啟重審程序。對于該案件難以實質性推動的原因,當年辦理“4•09案”(呼格案)的辦案人,后來幾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檢法各條戰(zhàn)線上成為把關人,這個案件一旦被翻轉過來,問責機制產生的影響將巨大。 疑點1:神秘失蹤的精液
在4•09案的諸多證據(jù)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體內的兇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沒有將呼格吉勒圖的精斑與受害人體內的精斑進行對比。當2005年趙志紅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兇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兇手精斑樣本又莫名丟失。
疑點2:“鐵證”血樣究竟何來?
一位在“4•09”女尸案案發(fā)后第一時間趕到現(xiàn)場的警察表示,他勘驗了案發(fā)現(xiàn)場,現(xiàn)場比較簡單,沒有打斗痕跡,受害者身上沒有傷口。因不是具體經辦人,他沒再過問此案。但案發(fā)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聽到局長在辦公室大聲喊隔壁的辦案民警,讓他們去剪呼格吉勒圖的指甲,當時就不理解,因為現(xiàn)場勘查沒發(fā)現(xiàn)受害者身上哪塊破了。
這位警察之后從當?shù)孛襟w上看到了有關呼格吉勒圖指甲的文字。經查實,該報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當?shù)赝韴笊希骸盀榱俗C實呼格吉勒圖交代的真實性,由分局刑警隊技術室對他的指縫污垢采樣,進行理化檢驗。市公安局技術室和內蒙古公安廳進行了嚴格的科學的鑒定。最后證明呼格吉勒圖指縫余留血樣與被害人咽喉處被掐破處的血樣是完全吻合的。殺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圖。”這位警察介紹,這是呼格吉勒圖案不多的“鐵證”之一。但他說,自己當初就在案發(fā)現(xiàn)場,沒有發(fā)現(xiàn)受害者身上有傷口、或者破損的地方。
疑點3:筆供真的“供認不諱”了嗎?
呼格吉勒圖被抓后,當?shù)孛襟w以公安機關為單一消息來源的報道中均稱,呼格吉勒圖其對案件“供認不諱”。
1996年的筆錄顯示,即使在被槍決前一個月,呼格吉勒圖也堅持自己是無辜的。該筆錄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時20分,詢問人為呼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某和彭某。被詢問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時被執(zhí)行槍決的呼格吉勒圖。
從時間上,1996年的5月7日應當是呼格吉勒圖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經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完畢、移交檢察院的一周后。
在這份共計7頁、1500字的筆錄中,呼格吉勒圖數(shù)次表示:“今天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我說的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后來,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敘述“當晚自己的犯罪事實”時,呼格吉勒圖做了如下陳述:“我當晚叫上閆峰到廁所看,是為了看看那個女子是不是已經死了……后來我知道,她其實已經死了,就趕快跑開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沒有辦法之后……猜的、估計的……我沒有掐過那個女人……”
筆錄顯示,詢問人對呼格吉勒圖使用了“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你胡說”等語言。顯然,這份筆錄并未引起檢察機構的重視。而在隨后的法院審理中,檢察官指控吉勒圖就是殺人兇手。 1、馮志明 時任呼和浩特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副局長
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 ,涉嫌職務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圖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被捕。
2、劉旭 時任刑警隊長
3、任俊林、趙月星 時任刑警隊副隊長
4、彭飛 負責此案的檢察官
5、蘇明 一審的審判長
6、宮靜、呼爾查 一審代理審判員
7、楊小樹 終審的審判長
8、王智 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后,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guī)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追責結果具體如下: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任俊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民警韓繼平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刑警隊隊長劉旭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趙月星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刑警隊技術員任呼鎮(zhèn)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刑警隊偵查員孫永林行政記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民警馬向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科長孫慶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副處長王日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局長鄭潤民黨內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王智黨內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處長胡蘭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副處長彭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登庭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陳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韓和平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郭利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文達黨內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國裕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助理楊小樹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閆明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審判員白玉林行政記過處分。
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審判員李偉行政記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鳳儀黨內警告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宮靜行政記過處分。
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呼爾查行政記過處分。
另外,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首席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工作報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圖案。周強在報告中稱,對錯案“深感自責”,曹建明則表示,“對冤錯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簡單的說一下?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發(fā)生一起強奸殺人案,警方認定18歲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的呼格吉勒圖是兇手,僅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并于5天后執(zhí)行。
2005年,轟動一時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wǎng),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當年這起“4•9”殺人案。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再審不進行公開審理。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支付李三仁、尚愛云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華社黨組決定,對在推動呼格吉勒圖案重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湯計予以表彰,記個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證實: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夫婦向內蒙古檢察院遞交對辦案人員控告舉報書。
擴展資料:
2015年1月5日,“趙志紅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歷經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開宣判“趙志紅系列案件”。
據(jù)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xù)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同時,趙志紅被認定為“呼格吉勒圖案”真兇。這起發(fā)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當年即已宣布“破案”。報案者、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2天后,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死刑。
最終,一審法院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判決趙志紅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宣判后,被告人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書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
此前一審法院在宣判時曾表示,趙志紅歸案后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于坦白情節(jié),不構成自首和立功。
趙志紅雖具有坦白情節(jié),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參考資料:中國網(wǎng)-盤點呼格案的始末
呼格吉勒圖案真兇為什么突然承認最高法不確認趙志紅
為真兇 ,在我看來,這是司法的進步。
趙志紅自稱為呼格案殺人真兇,導致呼格案走向公共視野,被輿論所關注,最終再審無罪,讓亡者得以洗清冤屈。
呼格的無罪,是證據(jù)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結果,公訴人
的指控不成立所致。
同時,現(xiàn)有的證據(jù)之間存在多處矛盾,也無法確認是趙志紅實施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了這起犯罪事實。
哪怕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他自己承認,也絕不單靠口供定罪,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他的死刑,是法律對其他犯罪事實的確認、懲處所致。
相對偏信口供,違法下一個錯誤結論,勇敢地承認司法的局限性,更值得珍惜與鼓勵,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
司法是一門科學,而不是宗教,礙于技術手段與證據(jù)取得的局限性,要實現(xiàn)“有案必破”的政治指標,基本不可能。
客觀規(guī)律不會因領導指示而轉移,我們能做的,就是尊重事實與法律,頂住壓力,堅持疑罪從無,依法作出判決。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1996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18歲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奸殺案的兇手(亦稱“4•9”命案)。案發(fā)僅62天后,法院判呼格吉勒圖死刑,立即執(zhí)行。
2005年年末,被媒體稱為“殺人惡魔”、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wǎng),他交代“4•9”命案是他所為。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了再審判決書,再審判決主要內容是撤銷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擴展資料: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建平到呼格吉勒圖父母家格吉勒圖父母公開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圖父母轉交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個人慰問金3萬元。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tǒng)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2015年4月10日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正處級偵察員職務,并于次日在公安機關傳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呼格案
呼格冤案的案件經過是怎么樣的?4.9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殺案
案件經過
1996年04月09日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判處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核準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執(zhí)行槍決,距離案發(fā)只有62天。
呼格吉勒圖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wǎng),主動交代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
2006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qū)政法委組成呼格吉勒圖的疑點 了案件復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2006年08月:復核得出結論,“呼格案”確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內蒙政法委、公安廳等機構證實,最快下月開始啟動針對呼格吉勒圖的法律重審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