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交通事故調解規(guī)定辦事項目_廣州交警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指南
(一)事故處理的三種基本途徑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有三個解決方法。第一種是雙方直接商量處理辦法。第二種是找交警幫忙調解。第三種是去法院打官司。這些方法讓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式。
處理簡單事故時,如果雙方都同意交警的責任認定,可以當場要求調解。交警會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當事人簽字后就能拿到處理結果。這種方法能快速解決問題,適合損失較小的交通事故。
(二)普通事故調解申請流程
處理復雜事故需要走正式程序。當事人要在拿到事故認定書后十天內,向交警部門提交書面調解申請。交警收到申請后必須受理調解。這個流程給當事人留出了準備時間,也確保調解工作有序進行。
調解時間從不同情況開始計算。有人死亡的事故,從辦完喪事開始算十天。有人受傷的事故,從治療結束開始算。傷殘情況從確定傷殘等級開始算。財物損失從確定損失金額開始算。交警要提前三天通知調解時間和地點,可以打電話通知但要記錄在案。
(三)調解參與人員規(guī)定
參加調解的人員包括事故當事人和他們的代理人,車輛所有者或管理者,以及交警認為需要參加的人。代理人要帶書面委托書,委托書要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每個當事人最多帶三人參加調解,這個規(guī)定防止調解現(xiàn)場過于混亂。
交警部門會安排兩名交警主持調解。調解原則上公開進行,但要提前公布時間。如果當事人要求不公開,可以閉門調解。這種安排既保證透明度,也尊重當事人隱私。
(四)調解具體操作步驟
調解過程分六個步驟。第一步介紹事故基本情況。第二步宣讀責任認定書。第三步分析各方責任并進行安全教育。第四步根據(jù)責任認定和法律規(guī)定確定賠償比例。第五步計算具體賠償金額,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財物損失等。第六步確定賠償方式和時間。
賠償標準要按最高法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執(zhí)行。財物損失按實際價值或評估結果計算。意外事故調解要遵循公平自愿原則。每個步驟都緊扣法律依據(jù),確保調解合法性。
(五)調解結果處理方式
達成協(xié)議的要簽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事故概況、責任劃分、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內容。賠償款一般由當事人自己交接,需要交警轉交的要在調解書備注。達不成協(xié)議的會發(fā)調解終止書,寫明失敗原因。
五種情況不能調解:無法提供事故證據(jù)、現(xiàn)場證據(jù)滅失、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拒絕簽字、無故缺席調解。這些情況交警會直接出具認定書。這個規(guī)定防止調解程序被濫用。
注意事項:當事人要及時提交申請,準備完整材料。參加調解要帶齊身份證、保險單、醫(yī)療證明等文件。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期限內向法院起訴。了解這些要點能幫助當事人更好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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