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法律分析: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yè)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財產損失屬于財產損害,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無人身損害不影響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財產損失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時效是一、財產損失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時效是?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guī)定“追償權的 訴訟時效期間 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由于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我國法律規(guī)定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只要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公司賠付情形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二、 交強險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概念 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交通損害司法解釋)中才出現的,這與之前傳統(tǒng) 保險法 理論上的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有所區(qū)別的,我國《保險法》中的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后,在 賠償金 額的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 交強險賠償 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但不論哪一種追償權,其宗旨均是為被侵權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侵權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同時,也不至于由于保險賠付而使侵權人或責任人逃避侵權之責。 這個情況的解決辦法是當我們遭受到這個損失的時候,盡量可以像這個法院提起這個 訴訟 的。按照這個法定的程序走下來的話,應該都是能得到這個補償的。這個時效在這個法律上的規(guī)定,也是明文寫著的,在這個規(guī)定的時間是受到這個法律的保護的。
財產損失訴訟時效幾年?對于財產損害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相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損失糾紛追訴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