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
打人致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輕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故意傷害罪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是指故意非法傷害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guī)定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guī)定屬于擬制規(guī)定,而非注意規(guī)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 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區(qū)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tài)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本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guī)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guī)定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些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本法第95條規(guī)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輕傷傷害怎么判刑故意傷害罪 ,造成輕傷的,一般是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管制 或 拘役 。 法醫(yī)鑒定 結果為輕傷以上后果的話,對方就會構成 刑事犯罪 ,派出所會把這個案件調查清楚之后提交到檢察院,然后由檢察院提起 公訴 ,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一般判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同時,受害者一方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要求對方賠償諸如 醫(yī)療費 、營養(yǎng)費、交通費、 護理費 、誤工費、 精神損失費 等費用。具體的 賠償標準 ,要看傷勢是否構成民事上 傷殘等級 ,然后根據(jù)傷殘等級、具體損失以及當?shù)氐慕洕l(fā)展水平情況來計算具體的 賠償金 額。當然,雙方協(xié)商的話,那就看對方的要求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了,賠償問題只要能達成合意即可。這是 故意傷害 的情形,如果是過失造成的輕傷,是不會判刑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 人身損害賠償 范圍】侵害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侵害民法典傷害罪的規(guī)定 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