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 的分配原則為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首先由死者的家屬自行協(xié)商分割。協(xié)商不成的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 法定繼承 順序的相關規(guī)定平均分配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繼承 :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yǎng)子女和有 扶養(yǎng) 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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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分配給法定繼承人。
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
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guī)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死亡賠償金分配的原則是如何的1、分配主體為 死亡賠償金 的 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女方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 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 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 賠償義務人 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不能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 民事法律行為 ,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 遺囑的形式 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