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構成犯罪的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直至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事故單位在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包括:
(一)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
違反《食品安全法》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先行賠付。
1.消費者有選擇權: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2.最先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單位要先行賠付: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三)懲罰性賠償。
最能體現《食品安全法》嚴格的便是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第二款對懲罰性賠償進行了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p>
該條對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1.適用前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死傷殘的后果。
2.賠償數額:損失+10倍價款或3倍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3.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以下三種情形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抗辯無效:
1.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食品、藥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責任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犯罪行為的,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頒布了一系列關于食品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建立起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同時,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疑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脅,因而,這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發(fā)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商請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xié)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xié)助。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違反食品安全法承擔什么責任 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