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一種責任形式,一般又稱為損害賠償。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拓展資料:經濟賠償金適用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主動提出方;
2、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
(1)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秳趧雍贤ā返?6條、第47條規(guī)定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因以下12種情形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應當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金 :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 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同意 續(xù)訂勞動合同 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補償標準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guī)定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規(guī)定是什么現在的 勞動關系 實際上通過各種體制的改革已經逐步的發(fā)展成為了市場化了,因為勞資雙方都是要通過書面合同來更好的適應如今的勞動關系的轉換模式的。有 勞動合同 的保護,職工在被迫離職的時候就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下面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我們來了解一下 勞動合同法 經濟賠償金 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規(guī)定是什么?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在《 勞動法 》的基礎上擴大了 經濟補償金 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的其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 工資 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對于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 離職協議 時細節(jié)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zhí)岢?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guī)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 加班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于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xù)需到位 關于通知手續(xù)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包括 合同到期不續(xù)簽 、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簽 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 簽訂勞動合同 ,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曠工 等;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首先要知道,我們可以獲得經濟賠償金的情形是包括七種,總體概括下來的話就是并非自己觸犯了一些特別嚴重的錯誤被辭退的都有賠償。當然被辭退,償的標準不會超過12個月的工資,工作才三五個月就被辭退了的話,可以額外獲得半個月的工資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guī)定1、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法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guī)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每滿一年向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勞動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單位要向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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