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車禍輕傷賠償標準為:醫(yī)療費(以醫(yī)療機構出具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的結算證明為準)、誤工費(根據受傷人因此而耽誤的勞動時間計算)、護理費(當地的護理收費水平而定)、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除此之外若是給其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據具體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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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輕傷的賠償標準車禍輕傷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的賠償標準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020年車禍賠償標準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下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
1、醫(yī)療費。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車禍輕傷賠償標準2020 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住宿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5、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