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1)征用耕地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的時候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來進行補償計算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2)征用養(yǎng)殖魚塘的時候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8倍來進行計算;(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2倍來進行計算;(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來進行計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來進行計算;(6)征用非農業(yè)建設用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來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土地占用賠償標準是什么占用土地賠償標準
1.征用耕地、蔬菜地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
2.征用魚塘、藕塘、養(yǎng)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家和政府建公園、學校、醫(yī)院占用村里的廢地需要補償嗎國家和政府建公園、學校、醫(yī)院占用村里的廢地需要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耕地被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農民耕地被征用補償標準如下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
1、征收旱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1.3萬元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
2、征收水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2萬元;
3、征收菜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3萬元。
辦理農民耕地土地證規(guī)定是什么
鄉(xiāng)鎮(zhèn)所屬縣區(qū)國土資源局辦就可以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了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具體情況可以咨詢該鄉(xiāng)鎮(zhèn)土管所,可由工作人員協助組件報批。一般需要承包合同(協議)、身份證明、土地勘測定界材料等。資料齊全后并審批通過后,縣區(qū)級國土資源部門會發(fā)給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一般有以下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h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廢棄地被政府占用的補償標準 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h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