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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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此次會議為節(jié)點,中國將開啟依法治國新時代,中國的依法治國將從政治方略走向全面、系統(tǒng)的法治實踐,在社會主義法治旗幟引領下的中國號巨輪必將走得更穩(wěn)健、更精彩。
當今世界,國家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制度的競爭,國家的現(xiàn)代化歸根到底是制度的現(xiàn)代化。法治作為中國當前最大的政治,四中全會給出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了一個振奮人心的答案,描繪出了一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
一、法治承載中國治國理想
法治承載著中國的治國理想,也構筑起中國的治國大廈。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走過了一條艱難探索、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不平凡道路。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黨的明確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此后,在不同場合多次就依法治國作出重要論述。隨著一次次的闡述,新一屆領導集體依法治國的理念愈發(fā)明確,路徑也愈發(fā)清晰。
依法治國,是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不竭動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制度基石;是人民權利的根本保障。
四中全會以高遠的立意、宏大的構架、精細的筆觸,勾勒出了升級版的依法治國。
二、法治的基礎是良法善治
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
良法善治是人類古老而崇高的法治理想,要實現(xiàn)這一理想需要堅持不懈的努力,更需要有永遠在路上的準備。
經過幾代人的艱苦努力,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這讓依法治國有了現(xiàn)實的制度基礎。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立法的終結,相反,作為一個動態(tài)開放的法律體系,以此為轉折點中國迎來了一個新的立法時代。這一時期中國的立法工作突出體現(xiàn)三大特點。
完善法律體系—— 社會實踐 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 經驗 的 總結 。永無止境的社會實踐為法律的立改廢提供了無限可能,只有真正體現(xiàn)時代要求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
助力改革創(chuàng)新——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jù)。改革是這個時代的主旋律,立法要發(fā)揮引領和推動作用,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穩(wěn)妥有序推進。
民主科學立法——身處利益多元、矛盾多發(fā)的社會轉型期,立法要通過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為社會不同利益群體提供平等對話、公平博弈的平臺,最廣泛地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更好地協(xié)調社會利益關系。
提高立法質量,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是新的立法時代的特點,更是黨對新時期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三、嚴格恪守憲法至上原則
四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zhí)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zhí)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會憲法監(jiān)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fā)展成果,反映了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xiàn)。因此,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把憲法當成是一部“被供奉起來的法律”,地位雖然崇高,但執(zhí)行得卻并不夠好,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嚴格的違憲監(jiān)督機制。
違憲監(jiān)督是四中全會最值得關注的亮點之一,健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制度,賦予全國人大及其會更堅實、更有效的違憲監(jiān)督權力,是憲法實施的根本保障。
四、推動法治政府勇于闖關
四中全會提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zhí)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的要義就在于處理好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對于政府來講,法治意味著限權;對于公民來講,法治意味著權利保護。但現(xiàn)實中,行政權力的擴張沖動,使權力有時更像一匹隨時都要脫韁的野馬。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在于限權。
從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一次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到包括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審批法、行政強制法等在內的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體現(xiàn)的無不是對行政權力的限制與約束。
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面對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巨大壓力,面對轉型期社會運行風險,一些政府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依然不足,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建設法治政府依然處在艱難的闖關階段。
四中全會提出的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落實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等每一項任務和目標,無不劍指當前法治政府建設的要害。認真落實四中全會要求,中國的政府法治必將躍上一個新的高度。
五、努力實現(xiàn)更公正的司法
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guī)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四中全會對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正是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從1987年司法改革第一次試水,到今天司法改革進入全面攻堅期,縱觀中國司法改革的歷史,每一次都與國家的改革、與黨和人民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密切相關。經過30多年的努力,今天,站在更高的起點上,中國的司法改革開始下決心解除那些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制度性矛盾。
從廢止勞動教養(yǎng)制度,到出臺防范冤假錯案規(guī)定;從微博直播庭審,到審判文書上網;從嚴格規(guī)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到全面推動涉法涉訴信訪改革,中國新一輪司法改革,每一項都落在了人民群眾最關心的 熱點 問題上。而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作為改革難點中的難點,也在積極試點,改革倒計時已經啟動。
但是中國的司法改革從來沒有因為走得長、走得遠,而忘記了出發(fā)的目的。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司法監(jiān)督,確保司法公正和司法 清明 ,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中國司法的最終目標。為實現(xiàn)這一目標,中國司法改革的腳步從未停止。
六、讓守法成為民族之精神
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 文化 ,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
“守法即正義”,這個古老的法治命題,在當下的中國有著非?,F(xiàn)實的意義?!皣鵁o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睂駛€人來講,守法應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對整個民族來講,守法應該成為一種民族精神和文化自覺。
依法治國不是無根之水、無本之木,它需要法治文化的滋養(yǎng)和法治精神的支撐。如果說,科學立法、公平執(zhí)法、公正司法是依法國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那么,以全民信法、守法為代表的法治文化就是依法治國的內生動力。只有強大的內生動力才能讓依法治國植根于中國的大地,釋放出無盡的生命力和創(chuàng)造力。
四中全會把全民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讓人們清楚地看到,黨的治國方略正在融入社會文化,國家治理方式正在升華為民族精神。
七、鑄造忠誠法治工作隊伍
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yè)務工作能力、職業(yè)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
古人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則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則法必不能濟。人法兼資,而天下之治成”。事業(yè)成敗的決定因素在于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xiàn)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核心力量是一支忠誠專業(yè)的法治工作隊伍。
法治工作隊伍的靈魂是對黨和人民的事業(yè)、對法律的忠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內涵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這就要求中國的法治工作隊伍必須要有堅定的理想和信仰,堅持黨的事業(yè)、人民利益、憲法和法律至上,忠誠履職,不辱使命。
法治工作隊伍的根基是法律專業(yè)精神和專業(yè)素養(yǎng)。法治工作隊伍說到底還是一支專業(yè)隊伍,只有良好的專業(yè)素質和專業(yè)能力才會為這支隊伍贏得信譽、贏得尊重。
四中全會從思想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yǎng)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對法治工作隊伍的要求,解決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由什么人來擔綱的大問題。
八、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tǒng)一
四中全會提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黨早已有明確表述,“黨的領導要通過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領導人民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來實現(xiàn),而黨自身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領導立法、保證執(zhí)法、帶頭守法”。四中全會再次明確提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為此,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是四中全會的一個重要議題。四中全會不僅明確了黨依法執(zhí)政的執(zhí)政理念,更重要的是將依法執(zhí)政的理念具體化、法治化、可操作化。改進黨的領導方式,依法執(zhí)政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關鍵是黨的領導干部必須打破思想上的障礙,自覺地把權力和個人意志置于憲法和法律的監(jiān)督之下,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
堅定不移地走中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釋放出的最明確信號。憲法至上、科學立法、公平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執(zhí)政,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路徑。認真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法治中國的理想必將成為現(xiàn)實。
以上是我的 學習心得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決心不斷學習新的 教育 理論,積極進取,銳意創(chuàng)新。
國家賠償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根據(jù)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秶屹r償法》分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其他規(guī)定、附則6章42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意義
國家賠償,從一般意義上說,是國家對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與古羅馬時期就已開始出現(xiàn)的民事賠償相比,國家賠償只不過才有100多年的歷史(19世紀70年代出現(xiàn))。盡管如此,隨著現(xiàn)代社會科技的發(fā)展,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侵權的機會以及可能性在逐漸增大,國家賠償也就變得十分的重要。因為它不僅對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至關重要,而且對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別是對和諧社會的建立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發(fā)展脈絡
新中國成立前,當時的晚清政府、尤其是民國政府,雖然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guī),但沒有一條是關于國家賠償?shù)摹?/p>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在第一部憲法(1954年)中就確立了國家賠償?shù)脑瓌t,其中第97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薄V笤?982年憲法(現(xiàn)行憲法)中進一步重申了這一原則,并提出了立法的任務,其中第41條第3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p>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發(fā)展的過程。所以,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經歷了一個漸進過程。在沒有制定國家賠償法前,我國是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國家賠償?shù)摹?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第121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后,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1989年我國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其中,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北M管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賠償?shù)南嚓P問題作了規(guī)定。但是,僅有三條的規(guī)定,并且非常概括,缺乏操作性。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同時也為了解決司法領域的國家賠償問題,在1989年制定行政訴訟法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開始組織起草國家賠償法。經過四年多的努力,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shù)姆秶r償義務機關,賠償?shù)姆绞?、標準和計算方法,賠償?shù)某绦?,賠償費用等,作了全面具體規(guī)定。這部法律的出臺,擴大了公民權利的救濟途徑,健全了我國國家責任制度,標志著我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全面確立。
賠償法作用
國家賠償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價值取向所決定的,如保障公民權利、調整公私利、規(guī)范國家權力等,具體來說,國家賠償法有以下作用:
規(guī)范國家賠償,建立健全國家責任制度
國家賠償通常規(guī)定在憲法中,但要將高度概括的憲法條文變成實際可操作的具體制度就需要相應的法律去完成,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有關賠償?shù)囊?guī)定正是為了執(zhí)行憲法,對國家賠償?shù)挠嘘P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予以規(guī)范,以真正確立起國家責任制度。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恢復法治建設后,先是逐步確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但國家責任制度卻相對落后,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和1994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使得這一狀態(tài)得以改觀。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國家賠償請求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我國現(xiàn)行憲法的規(guī)定十分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正因為如此,雖然我國在1954年憲法中就規(guī)定了公民享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具體規(guī)范,國家賠償制度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這一權利只停留在憲法條文中而沒有變成一項實際的權利。所以,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貫徹了憲法保障公民權利的立憲精神和目的,是對現(xiàn)行憲法關于國家賠償請求權規(guī)定的具體化,尤其是《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shù)姆秶?、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有效地保證了受害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監(jiān)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國家賠償法》一方面規(guī)定違法致相對人損害的國家機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從而可以遏制國家機關違法失職行為的發(fā)生,達到監(jiān)督和控制權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國家賠償法》又規(guī)定國家在賠償相對人損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行使追償權,這將進一步防止公務人員濫用國家權力,促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國家賠償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有哪些?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是使國家賠償法律規(guī)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xiàn)的過程,是國家賠償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國家賠償法律規(guī)范一經制定,就有一個付諸實施的問題。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就是把法律規(guī)范的要求轉化為人們的行為的過程,就是使國家賠償法律規(guī)范的抽象規(guī)定具體化的過程。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完善、民主政治的發(fā)展和市場經濟的培育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賠償法的心得體會 :
第一,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迫切需要。國家賠償法是為了適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而制定的一部較為完整的關于國家賠償?shù)姆?,它不僅從總體上建立起國家賠償制度,為依法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確立了法律程序,而且確立了以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的基本原則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為把國家機關的公務行為限制于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第二,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充實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內容。國家賠償法的實施,使我國的訴訟法律制度又獲得了重大發(fā)展。在已有的刑事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又建立起一個嶄新的訴訟制度——-國家賠償訴訟制度。使我國的訴訟法律制度在整體上更加趨于完善。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實施促進了我國民主政治的發(fā)展。國家賠償法的施行,使我國對公民權利的救濟與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會使公民的民主意識更為增強,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更為提高,從而促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
第四,國家賠償法的實施,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必須按法律的規(guī)范進行活動。對國家機關而言,它更要求對市場經濟的管理依法進行,不得肆意妄為,不得主觀裁斷,否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其違法公務行為造成的損害要負責賠償。國家賠償法的實施,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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