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傷殘等級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的評定標準是: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級傷殘:社交困難,不能獨立工作,需要隨時有人照看;
三級傷殘: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看;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范圍受限制;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八級傷殘:工作連續(xù)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一條 10級傷殘鑒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jié)段脊柱骨性關節(jié)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jié)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jié)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jié)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3)膝關節(jié)半月板損傷、膝關節(jié)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傷殘鑒定標準有哪些?傷殘鑒定標準 包括《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評定》等。傷殘鑒定標準指國家統一規(guī)定判定傷殘等級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的標準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秳趧幽芰﹁b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20 14) 4. 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y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yè)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是什么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傷人員的傷殘鑒定標準一般分為十級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一級是最嚴重的(100%)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級相差10%,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等級劃分依據如下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要依靠別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沒有意識;c.行動不便,各種行動受到限制還需要在床上;d.完全喪失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了社交能力。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別人的幫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動;c.不能工作;d.可以進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監(jiān)護;b.可以活動但是只能在室內;c.從事的職業(yè)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會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嚴重受限,時常需要幫助;b.活動范圍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圍內規(guī)定.c.就業(yè)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會交往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還是有限制,需要指導;b.活動范圍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動;c.需要能力有影響,要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別人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影響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經不能勝任;d.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動范圍受限,交往能力變弱。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遠距離活動;c.可以做復雜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個人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有所影響;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響;b.工作、學習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
國家傷殘鑒定標準工傷鑒定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二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法定傷殘鑒定標準 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