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騎小黃車摔傷的賠償問題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是小黃車車子本身的產(chǎn)品缺陷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生產(chǎn)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chǎn)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chǎn)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小黃車公司是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但是如果不是因為小黃車自身車子的問題摔傷,小黃車公司是沒有賠償責任的。如果有第三方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方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產(chǎn)品生產(chǎn)者責任】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chǎn)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因產(chǎn)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chǎn)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案宣判:公司賠償6.7萬余元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后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其家屬向ofo小黃車公司索賠760余萬元。
靜安法院認為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被告ofo小黃車公司作為新型自行車租賃活動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的經(jīng)營者,應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我國相關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必須滿12周歲。在無人值守的線上技術交易模式下,ofo小黃車公司應該考慮到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模仿性強、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應對共享單車的解鎖方式盡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車鎖解鎖方式等方面,ofo小黃車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增加了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對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具有基礎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鎖共享單車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與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管有關。
回顧案情,2017年3月26日,11歲男孩小高與三位小伙伴未通過APP軟件掃碼獲取密碼,各自解鎖一輛ofo共享單車后上路騎行,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身亡。
事后,原告小高父母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ofo共享單車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小黃車公司)、肇事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其人民幣866萬余元,且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
2017年9月15日,該案在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過錯。第一,涉案自行車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對這一事實ofo小黃車公司予以承認。第二,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缺陷,因其密碼不變、容易破解;較難鎖牢,計費與上鎖無關,無法限制使用人將其鎖牢;且不打亂密碼的話一按就開。第三,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
ofo小黃車公司還認為,原告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jù)。因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原告在起訴中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為由,有意混淆、擴大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無關。
而對原告提出的高達7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ofo小黃車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區(qū),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明確的規(guī)定,上限為5萬元。原告代理律師則表示,上海地區(qū)對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纳舷抟?guī)定系1999年頒布,早已不適應現(xiàn)在的物價水平。
一審開庭后,經(jīng)法院釋明,兩原告表示在該案中先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再另行起訴ofo小黃車公司。
2018年3月6日,靜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被告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5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原告已獲得相應賠付款。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2018年2月,兩原告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ofo小黃車公司另案起訴至靜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00萬元,共計760余萬元。
6月12日,靜安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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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在騎行共享單車時因交通事故而受傷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的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在有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受損者主張索賠即可。但生活中常有這種情況發(fā)生,如果找不到具體侵權人或者雙方承擔同樣事故責任的話,此時應該由保險公司賠付。
小黃車撞到別人了,怎么處理小黃車撞到別人處理如下:1、保護事故現(xiàn)場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把傷者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2、打電話報警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由交警介入處理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3、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問話調(diào)查,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4、結合整個事故情況以及成因?qū)κ鹿蔬M行責任分劃。5、責任分劃完畢,交警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6、交警會給事故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的雙方當事人做和解工作,和解成功,雙方就簽訂和解協(xié)議。7、調(diào)解不成功,傷者一方可根據(jù)事故起訴侵權一方。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chǎn)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男孩騎小黃車身亡案開庭事情的結果是怎樣的?ofo拒絕賠償
該案源起上海11歲男孩在使用ofo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身亡。2017年3月26日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男孩高童(化名)與其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他三名兒童每人按開一輛ofo機械鎖共享單車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然后一起騎車上路,進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之后,死者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余元。其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在當天的庭審中,ofo小黃車公司認為,事故系因監(jiān)護人平時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對孩子的行為監(jiān)管疏忽,以及對于未經(jīng)許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財產(chǎn)的違法行為思想觀念淡薄,違法交通法規(guī)所導致。
高童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ofo在本案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當天12時30分左右,庭審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擴展資料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
原告代理律師稱,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的過錯。第一,涉事自行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
原告代理律師稱,ofo小黃車公司對投放于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看管,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故請求法院判令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小黃車安全事故賠償 ;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同時,請求判令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騎單車身亡案開庭:ofo稱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